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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好红色资源 赓续红色血脉
——《贵州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利用条例(草案)》首次审议
会议现场。人大论坛全媒体记者 王敏 摄

  ■记者 任莉
  5月28日下午,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分组讨论《贵州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利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受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委托,当天上午,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有关负责同志对《条例(草案)》作了说明。
  探索立法 传承好红色基因
  红色资源是我们党艰辛而辉煌奋斗历程的见证,是最宝贵的精神财富,也是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珍贵资源。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红色资源的保护、管理和运用,多次强调要把红色资源用好、把红色基因传承好。这为新时代用好红色资源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贵州红色资源丰富。红军长征转战贵州期间,足迹遍及9个市(州),60多个县(市、区),是红军长征途中活动时间最长、活动区域最广、发生重大事件最多的省份之一。
  由于红色资源大多地处革命老区、偏远山区,点多面广,保护传承利用任务非常繁重,保护传承利用工作还存在着协调机制不健全、责任主体不明确、保护措施不完善、研究阐释和展示陈列水平不高等问题,有必要制定专门的地方性法规,通过法治方式推动各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完善协调机制,落实法定责任,加强合作协作,加大保护力度,强化教育功能,切实保护好、管理好、运用好红色资源。
  红色资源保护立法是我省依据上位法,在“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原则下,立足贵州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实效性开展的探索性立法。2021年5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了《贵州省长征国家文化公园条例》,为红色资源保护立法方面打下了良好基础。制定《贵州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利用条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文化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用好红色资源、赓续红色血脉的重要论述的立法举措;是推动我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利用工作的现实需要;是健全红色资源法规制度的客观要求。
  “2024年是新中国成立75周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的关键一年。在关键之年制定保护传承利用红色资源的地方性法规,依法保护好、管理好、运用好红色资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有关负责同志指出。
  推进工作 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
  按照省委和省人大常委会安排部署,制定《贵州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利用条例》,是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2024年度立法计划中的重要内容。
  2024年1月,省人大常委会成立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领导。由常委会法工委具体牵头,组建有省委办公厅(省档案局)、省委宣传部、省委党史研究室、省档案馆、省人大法制委、省人大教科文卫委、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司法厅等参加的立法工作专班,负责做好《条例(草案)》的调研、起草、修改、论证等工作。同时,邀请省人大代表、有关专家全程参与立法工作,并注重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民意直通车”作用。
  工作专班制定立法工作计划,分阶段明确时间表、路线图、责任人,赴贵阳、遵义、铜仁、黔东南等地开展立法调研活动,梳理分析贵州红色资源特色、分布情况、保护现状、保护基本要求等,准确了解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利用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先后召开专题会、座谈会、改稿会、论证会10余次。
  通过向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书面征求意见,提前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专门征求有关省领导和省委各部委、省政府组成部门、省政协有关专门委员会、省法院、省检察院及有关专家意见,工作专班充分吸纳各方面意见建议,与省红色资源保护管理利用工作联席会议制定的相关文件衔接,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5月14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主任会议决定将《条例(草案)》提请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法治先行 完善开发保护制度
  《条例(草案)》共七章四十五条,包括总则、调查认定、保护管理、传承利用、保障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从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名录制度、完善保护管理制度、加强传承利用、强化保障措施、明确相关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相关规定。
  在健全工作机制方面,《条例(草案)》明确,红色资源的保护传承利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尊重史实、科学规划、严格保护、有效利用、永续传承的原则,实行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同时,为进一步强化资源整合和统筹协调,条例(草案)明确省、市州按照规定建立以党委宣传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和机构为成员单位的红色资源保护管理利用联席会议机制,统筹谋划、研究讨论、协调推进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利用工作,并具体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
  对红色资源进行调查和认定是有效保护利用的前提。《条例(草案)》明确本省建立红色资源分类、认定、名录制度。红色资源的认定标准,由省级红色资源保护管理利用联席会议机制研究制定。同时规定,省级建立红色资源数据库运用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技术对相关资料予以保存和展示,实现红色资源信息共享和开发利用。
  关于完善保护管理制度,《条例(草案)》遵循“保护为先”的理念,进一步细化完善了有关红色资源保护管理制度:一是规定在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环境保护、文化旅游发展等专项规划时,应当体现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利用的要求;二是明确红色物质资源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三是强调红色资源的修缮、修复、复制、拓印,应当遵循尊重原貌、最小干预的原则,应当遵守相关技术规范,并依法取得批准;四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展红色资源保护状况监测和评估,采取措施防御火灾、洪涝、滑坡、泥石流等灾害;五是鼓励收藏、研究单位对红色资源中的重要档案、文献、手稿、声像资料和实物等进行征集、收购。
  保护利用好红色资源、讲好红色故事,是实现红色文化传承的需要,更是打造贵州红色文化品牌的基础和前提。在加强传承利用方面,《条例(草案)》明确本省坚持把红色资源作为坚定理想信念的生动教材,开展中共党史学习教育以及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和中华民族发展史宣传教育,实施革命文物保护传承利用工程,弘扬伟大建党精神,推动长征精神、遵义会议精神、改革开放精神、脱贫攻坚精神、新时代贵州精神等的研究阐释,发挥红色资源固本培元、凝心聚力、铸魂育人、推动发展的作用。通过党员教育、仪式活动、理论研究、新闻出版、红色旅游、文艺创作、社会宣传、学校教育、文明实践等多种形式,加强传承弘扬,体现时代特色,充分挖掘和展示红色资源的文化内涵和历史价值。
  针对部分红色资源保护经费和力量不足、激励措施相对薄弱等问题,《条例(草案)》明确了红色资源传承保护利用相关经费、人员保障措施;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资助等方式,参与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利用工作;明确捐赠财产用于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利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明确检察机关依法在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利用工作中开展公益诉讼。
  关于明确相关法律责任,对于损毁、破坏文物、历史建筑、烈士纪念设施等违法行为,文物保护法、英雄烈士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国家和本省相关法律法规,已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状、罚款等处罚,《条例(草案)》通过设定相应的指引条款予以明确。同时,针对违反红色资源保护标识管理规定等行为,条例草案设定了相应的处罚,并明确了治安处罚、政府及部门责任追究的适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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