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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塘县法院审结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
  本报讯(通讯员 赛珊)近日,平塘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购房人逾期还款,开发商代偿后要求购房人支付代偿款项的追偿权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购房人偿还开发商代偿的款项及利息。
  被告李某某、吴某某两人与房地产开发商甲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两被告销售位于平塘县中央大街的某商品房;付款方式为两被告先支付首付款82759元,余款33万元办理银行按揭贷款。为此,两被告、原告甲公司与某银行签订一份《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原告为被告贷款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因被告未能根据《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偿还银行按揭款15905.22元,导致原告承担担保责任,为被告偿还了15905.22元银行按揭款。为此,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支付代偿的款项,但被告置之不理,甲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偿还贷款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甲公司、被告李某某、吴某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与某银行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受法律的保护,各方应当遵照履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根据民法典第七百条,即对债务人享有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的追偿权。本案中,被告逾期归还某银行的借款,原告依据合同约定为其偿还按揭款,代为清偿后,其在已承担保证责任范围内享有对被告的追偿权,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代偿款15905.22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被告以代偿的金额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的问题,因被告违约后银行扣款导致原告代为偿还,故原告要求支付利息应该得到支持,但其主张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过高,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平塘县人民法院调整为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档计算利息较为适宜。
  庭审法官表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法律赋予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享有追偿的权利。同时,借款人在享受贷款便利的同时,应诚信还款,避免出现逾期,引发信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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