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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窜两地盗窃斗鸡 “偷鸡大盗”获刑九个月
  本报讯(通讯员 杨婉馨)丹寨县历有饲养斗鸡的习俗,在重要节日举办“斗鸡比赛”是必不可少的娱乐项目之一。近日,丹寨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团伙盗窃案件,被告人曾多次流窜两地对斗鸡进行盗窃。
  据悉,2023年11月27日凌晨,被告人卢某某和余某某经过丹寨某小区时,听到房顶有鸡叫声,余某某提议去偷鸡,卢某某表示同意,随后二人上到小区楼顶将被害人甲家的三只斗鸡盗走。之后卢某某将其中两只斗鸡卖出,分给余某某100元,另一只斗鸡则拿到某烧烤店食用。
  2023年12月5日下午,余某某在丹寨县某村盗走被害人乙家的一只斗鸡,后交给卢某某售卖,卢某某将斗鸡卖出,获利100元,分了50元给余某某。
  2023年12月11日凌晨,余某某提议再次到被害人甲家楼顶盗窃斗鸡,被告人卢某某同意后并在楼下等待,余某某上到楼顶盗窃得龙某某家的一只斗鸡,交给卢某某售卖,卢某某将斗鸡卖出,获利100元,分了50元给余某某。
  经鉴定,被盗窃的5只斗鸡价值共计810元。另查明,卢某某在2012年至2021年间,曾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先后六次获刑,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不等。
  丹寨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卢某某、余某某在本案中各有分工,作用相当,系共同犯罪;卢某某具有多次盗窃受到刑事处罚的前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卢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造成被害人甲经济损失人民币446.68元,依法继续向被告人卢某某予以追缴,退赔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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