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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柱县一男子盗窃成瘾先后5次获刑
本报讯(通讯员 吴燕凤)本应是奋力拼搏的年纪,但好逸恶劳的李某重操“旧业”,再次将自己送入高墙。天柱县人民检察院于4月22日对李某以盗窃罪作出批准逮捕决定。“我曾在2022年、2020年、2019年、2018年、2011年都是因为盗窃被法院判处一年至四年不等刑期,现再次作案,当天就被民警抓获归案了。”检察官在讯问李某时其供述道。
这天,李某到天柱县城找老朋友玩,在夜里路过农贸市场门口时,他发现摊铺之间既没有门也没有墙,一个摊铺挨着一个摊铺,蔬菜就随便堆放在地上或摊位上,也没有人进行特别照看。于是,李某借助月光和稀疏的灯光开始“偷菜”,一连“搬”走红蒜(40斤)、太空蒜(15斤)、四六瓣蒜(15斤)、老姜(70斤)、一把电子秤。
为搬运这些偷来的菜,李某又盗窃被害人赵某停放在天柱县某美食品配送店门口停车位上的电动三轮车,将盗窃所得的大蒜、生姜和电子秤连夜搬走并隐藏,天亮后在附近进行低价出售。
后经天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在2024年4月7日的市场零售价为人民币2917元;被盗的红蒜、生姜等在2024年4月7日的市场批发(批量)价格为人民币1208元,被盗物品的价格共计为人民币4125元。
数年来,李某因为管不住自己的双手,多次实施盗窃,先后5次获刑。该案中李某出狱后不吸取教训,又因心存侥幸伸出盗窃黑手,最终再次入狱。
盗窃罪是典型的数额型犯罪,需要达到一定金额才入刑,但在多次盗窃的情形下,即使每次金额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行为人多次盗窃行为同样构成盗窃罪。
检察官提醒:切莫因一时贪念,毁了自己的人生路,切勿因小失大,一错再错。同时,广大群众也应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注意保护好财产安全,守好自己的“菜摊子”,不要给“菜耗子”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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