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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南明区法院审结一起因婚介费引发的中介合同纠纷案



漫画 记者 李昂

  本报讯(通讯员 许靖聆)近日,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高额婚介费引发的中介合同纠纷典型案件。近年来,婚姻介绍所、婚恋公司收取高额中介服务费引发的矛盾纠纷案件数量集中式增长,仅2023年下半年至今,南明区人民法院新收此类案件达十余件。
  2023年2月6日,家住外省的甲某找到被告婚介所,委托该婚介所为其提供婚姻介绍服务,并于当日向该婚介所以现金方式支付14万元委托费。在该婚介所的介绍及撮合下,甲某与乙某当日在婚介所经营地首次见面且相亲成功,双方商定次日领取结婚证。甲某便根据双方合意以现金方式向乙某支付彩礼20万元。次日,甲某与乙某在乙某户籍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乙某跟随甲某回到外省生活两个月后返乡并拒绝返回与甲某继续共同生活。甲某遂向乙某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甲、乙二人离婚并判令乙某向甲某返还彩礼20万元。甲、乙方双方婚姻关系续存期间为4个月零22天。前述判决书生效后,甲某又将婚介所诉至南明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婚介所退还甲某已支付的14万元婚介费。
  南明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婚介所作为特殊服务行业,应当秉承诚实信用的服务理念为委托人提供服务,严格遵循行业规范,妥善履行合同义务,禁止以提供婚介服务为名收取高额服务费用。但考虑到其在为原告提供婚介服务过程中提供信息、来回奔波等付出了一定的劳务,也事实上产生一定的交通费、电话费等合理费用支出,故酌情判令被告婚介所向原告退还服务费12万元。前述判决作出后,被告婚介所不服上诉至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中,被告婚介所以收取高额中介费、许诺高额彩礼方式为相亲对象提供“闪婚”的中介服务,男女双方在缺乏相互了解情况下“闪婚”“闪离”,是引发高额婚介费是否应予退还的矛盾纠纷的主要原因。婚姻介绍人为未婚男女牵线搭桥,成就美好姻缘,本是助人为乐的好事,但若以此为名借机收取高额的介绍费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规定,且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的文明、法治、诚信相违背。被告婚介所开展的此类婚恋中介服务应当给予否定性评价。
  法官提示:婚姻不是人生的终点,而是全新生活的开始。“闪婚”业务中蕴含着的高风险,等同于一场豪赌。一个人的性格、品行及双方是否合适,能否良好互动及相处,往往需要经过一段时间了解。在婚介公司的介绍下,与素未谋面的陌生人在极短的时间内缔结婚姻关系,伴随着严重信息不透明,如果选择失误,将直接导致自己步入人生的岔路口,甚至因此踏上多方维权之路。因此,在选择接受婚介公司提供的高价“闪婚”业务前,应充分评估风险并慎重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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