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03版
发布日期:
办案“面对面” 寻求“最优解”
  ■记者 李雅
  今年1月19日,德江县人民检察院受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经当地派出所、综治办等多次调解,双方均不愿意和解,且双方情绪都很大,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双方产生这么大的怨气?是否还有和解的可能?近日,德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崔照敏讲述了他们办案团队在办理这起邻里纠纷引发故意伤害案时,始终坚持以“如我在诉”的理念,以“背靠背”+“面对面”等方式促进矛盾化解,实现检察办案“最优解”。
  为什么这起邻里纠纷会引发轻伤害案件呢?为什么双方怨气那么大?还不愿意和解呢?带着这些疑问,崔照敏和检察官一起仔细审查案件材料,一探究竟。
  原来,龚某雄、龚某荣系德江县堰塘乡露青村村民,两家关系一向和睦,但近两年因一块约10平方米的土地而产生了矛盾。
  2023年8月15日15时许,龚某荣、郑某娥夫妻在争议地干活时,两家人因为土地权属问题再次发生口角,龚某雄冲动之下,捡起一根约3厘米直径的小木棍打向龚某荣,被龚某荣避开后,龚某雄丢掉木棍,与龚某荣扭打在一起。随后郑某娥与龚某雄之妻田某凤也扭打在一起。在扭打过程中,龚某雄致龚某荣、郑某娥轻伤二级;龚某荣的行为导致田某凤轻伤二级。
  承办该案的检察干警多次听取龚某雄、龚某荣的意见,二人均表示对故意伤害的事实不持异议,但依然情绪激动,坚称土地应该归自己所有,双方均不肯退让,坚决不同意和解,甚至希望检察机关移送法院审判。
  “在前期多次调解均以失败告终,看似已无和解可能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可以故意伤害罪将两人一并起诉,但是简单的一诉了之,不仅不利于邻里双方矛盾的实质性化解,更容易衍生新的问题。是‘一诉了之’还是促进矛盾化解?”崔照敏说道,在调解陷入僵局的情况下,承办该案的检察干警尝试从其他途径寻求案件和解的突破口和可能性。他们驱车前往当事人所在地走访,从村委会了解到当事人两家之前关系一直不错,且两家所在地的龚某甲在当地具有一定威望,遂决定让龚某甲担任“中间人”,协助检察干警采取“背对背”方式开展调解工作,由龚某甲倾听双方当事人心声,把握双方的意见和情绪,促进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疏导双方情绪逐渐缓和;检察干警则分别向两位当事人阐明利弊,告知二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若起诉至法院,则面临“双输”的结局。针对两家人的土地归属问题,检察干警依法告知二人可通过向村委会、乡国土所等组织、部门申请认定,经过多日沟通调解,最终双方握手言和,并在“中间人”龚某甲的见证下,签了和解协议并履行了民事赔偿。
  结合案件情况,案件承办人认为龚某雄故意伤害致2人轻伤,但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龚某荣故意伤害致1人轻伤,虽有盗窃前科,但前科已间隔十年,且不是同种犯罪,也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该案系因邻里纠纷引发,且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双方矛盾已化解,拟对二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经检察官联席会讨论研究,一致同意对二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为达到更好的社会效果,促进乡村治理、邻里和谐,检察官前往堰塘乡当地开展公开听证会,邀请了人大代表、村干部、司法所及综治办等人员参与听证,部分村民旁听。
  听证会上,听证员们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后,提出两家日后相处的时间还长,不宜将矛盾进一步激化。从修复邻里关系的角度出发,均同意对二人作不起诉处理。两名当事人均表示今后要和睦相处,以后遇到问题会依法、依规解决。最终在听证员的见证下,检察干警当场向二人宣读了不起诉决定书。至此,这起故意伤害案终于尘埃落定。
  近年来,德江县人民检察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以“如我在诉”的理念,在检察办案各环节推进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这起案件双方当事人最终握手言和就是检察机关办案的“最优解”。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除了依法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能外,还肩负着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的重要责任。因此检察院在受理案件之时起首先寻求案件和解可能性,通过逐一沟通、交换意见的方式实现矛盾纠纷动态监控,必要时引入第三方,向当事人所在地村干部、具有威望的人等寻求协助,共同参与调解,深入了解矛盾根源,在保障双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基础上,注重做好当事人的释法说理和情绪疏导,促进达成和解协议。其次,要立足检察办案助推基层社会治理重要职能,主动把检察工作触角延伸到群众身边,对于常见的邻里纠纷案件,下乡开展公开听证,案结事了的同时,以案释法提升村民法治意识,使“通过合理途径解决矛盾纠纷”的观念深入人心。

贵州省互联网出版业务许可证:黔新闻出网版准字第046号黔ICP备05003182号-1 Copyright @ 2003-2023 DDCPC.COM 贵州法治网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贵州日报当代融媒体集团主管主办 技术支持:锦华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