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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公告
民保(深圳)安全统筹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运权、李虎、贵州省遵义汽车运输(集团)三宜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中训、贵州黔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文支公司、民保(深圳)安全统筹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2)黔0304民初46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由被告民保(深圳)安全统筹服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刘运权贵CD08328号车辆施救费1400元、先运损失13540元,共计15040元。二、当被告民保(深圳)安全统筹服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李虎费CD08328号车辆停运损失4588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6180元。三、驳回原告刘运权、李成和贵州省遵义汽车运输(集团)三宜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84元,由被告张中训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送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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