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现场。 人大论坛全媒体记者 王敏 摄 ■通讯员 田胜平
1月28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地方立法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已于1月31日起施行。
这是继2016年之后,贵州省再次修改立法条例。
“为全面贯彻立法法,总结吸收新时代地方立法实践的新经验新成效,进一步规范我省立法活动、维护法制统一,及时对立法条例进行修改完善十分必要。”省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介绍。
完善指导思想 立法指导思想是实现良法善治的根本保障。
在新时代伟大实践中,习近平总书记坚持把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提出了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一系列具有原创性、标志性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形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这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法治中国建设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决定》完善了指导思想,增加了相关内容,明确“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决定》与修改后的立法相衔接,同时进一步明确立法宗旨,提出“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维护法制统一,提高立法质量”,强调既有效衔接上位法规定,又突出地方立法特色,解决突出问题。此外,还对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地方立法原则性规定等内容进行了完善。
近年来,省人大常委会在省委的坚强领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开展地方立法工作,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如紧紧围绕大数据战略行动,立足国情省情、突出特色优势,通过立法探索服务大数据战略行动,切实履行先行先试、推进“制度创新”职责。先后制定《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贵州省大数据安全保障条例》《贵州省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大数据立法数量位居全国前列,基本形成以大数据发展应用为核心,以数据共享开放和大数据安全保障为两翼的大数据地方性法规体系,为全国大数据发展体制机制创新和法律制度建立,积累了实践经验、提供了有益参考。
明确立法程序 《决定》列专章,对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作出了规范。
《决定》明确,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决定》指出,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不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大会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决定》还注重发挥代表主体作用,明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法规草案发给代表,并可以适时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的意见”。
《决定》明确,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此外,《决定》还分别列专章,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和市、州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批准程序等内容进行了规范。
值得一提的是,为适应特殊情况下紧急立法的需求,《决定》明确:“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规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或者遇有紧急情形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决定》还对法规案的终止审议程序进行了完善,对贯彻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加强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明确。
维护法制统一 《决定》完善了依宪立法、依法立法的原则,明确“符合宪法规定、原则和精神,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
近年来,省人大常委会坚持依宪立法、依法立法,依照立法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开展立法工作,认真做好备案审查和法规清理,自觉维护国家法治统一。
去年4月11日,《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性法规动态清理工作办法》《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小快灵”立法工作规定》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主任会议通过施行。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领导介绍:法规动态清理工作办法和“小快灵”立法工作规定的出台,明确了法规清理的要求和“小快灵”立法的程序和规范,为进一步提升立法工作提供了指导。
资料显示,我省现行有效的省级地方性法规共210多件,涉及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各个方面,由于部分法规制定时间较长,出现与上位法不一致、与改革发展不适应、操作性不强等问题。为维护国家法治统一、适应当前改革发展需要,省人大常委会及时开展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对相关地方性法规进行“把脉问诊”“体检画像”,采取打包修改和打包废止的形式,顺利完成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
《决定》还从三个方面进一步完善备案审查制度。一是建立健全法规清理制度,明确“对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根据维护法制统一的原则和改革发展的需要进行清理”。二是增加专项审查规定,明确“有关专门委员会和法制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章进行主动审查,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专项审查”。三是建立健全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明确“备案审查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对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及时移送有关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