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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赃挽损有力度 服务民企有温度
  ■ 记者 牟岚
  职务侵占行为会占用企业运营资金,降低企业对资金的使用效率,特别是对小微民营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严重损害企业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嫌职务侵占案件中,注重积极引导公安机关取证,追赃挽损,及时释法说理,促成刑事和解,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有效保障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近日,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刘芩就讲述了其办理的一个印象深刻的案件。
  2021年11月25日,南明区人民检察院受理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涉嫌职务侵占一案。原来,从2015年5月1起王某某在贵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出纳,后又陆续承担贵州某自然环境保护有限公司、贵阳某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贵阳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财务出纳工作,并保管上述4家公司网银U盾。王某某在这4家公司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资金转入个人账户用于归还欠款和个人消费。
  经审查,公安机关调取的证据能够证明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了多次异常转账行为,但资金去向未查实系王某某非法占为己有。检察机关积极引导公安机关补充取证,通过询问异常转账经手人、讯问犯罪嫌疑人、委托司法审计等补充侦查工作,经查实,王某某侵占公司财产用于个人支出的金额共计594687.68元。2022年11月30日检察机关对王某某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该案中,王某某同时担任4家关联公司财务人员,其职务侵占行为对各公司均造成不同程度影响,检察机关发现该情况后主动作为,用心办好保障企业发展实事,在审查起诉阶段,重点开展追赃挽损工作。通过向犯罪嫌疑人家属释法说理,走访企业了解损失状况,核实退赔能力、退赔意愿等。
  随即,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其家属向被害公司进行了退赔,双方达成和解。检察机关依职权对王某某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时,认为王某某实施了职务侵占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与被害公司达成刑事和解的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法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法对王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同时对涉案企业财务管理不规范问题进行警示教育。
  “小微民企创业艰辛、发展不易,更需要法治的呵护,检察机关肩负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职责,打造更优法治化营商环境责无旁贷。”刘芩谈到自己在办理这一案件时的想法,“我们在办理涉企案件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小微民企的特点,将追赃挽损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努力实现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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