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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专职人民调解员制度让“矛盾不上交”
  ■记者 张齐
  “村民们一个电话,我就尽量上门帮助大家调解。调解成功后,我还会不定期对案件进行回访,大家都很认可和信任我。”绥阳县洋川镇街道团山村专职人民调解员田维松笑言。2023年以来,他已成功调解了80余件矛盾纠纷。
  “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为解决人民调解供需端矛盾突出和兼职调解员精力不足、业务不专等问题,省司法厅在全国省级首家建立并有效落实村(居)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有力推动全省人民调解工作实现高质量发展。
  建立“一条例、一意见、一规范、一方案”的法规政策体系,构建新时代人民调解工作四梁八柱。
  2020年,《贵州省人民调解条例》公布施行,在全国省级地方性法规中首次明确村(居)应当有1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2022年,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贵州省村(居)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暂行规范》等,对整体建设作出具体部署。明确省级财政在分配中央和省级相关资金时,对人口基数大、调解工作开展好、财力较为困难的县予以倾斜。市州财政可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对县级人民调解工作补助支持,减轻县级财政压力。2023年共协调资金983万元对村(居)专职人民调解员配备进行奖补,并形成年度机制。优先推进财力较好和矛盾纠纷多发地区的村(居)专职人民调解员配备工作,从2022年起用4年实现全覆盖。
  省司法厅创新建立“局聘所管委用”模式,由县级司法局统一招聘考核、司法所管理、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使用,制定村(居)专职人民调解员薪酬待遇参考标准。明确村(居)专职人民调解员职责,规范等级评定和级差待遇,畅通专职人民调解员晋升渠道,增强人民调解员提升专业能力的动力。
  在全国首创排查化解纠纷补贴机制,明确村(居)专职人民调解员日常巡村走访基础任务量,对排查化解工作进行量化管理并发放补贴。将考核成效与等级评定、续聘解聘挂钩。把专职人民调解员配备和管理纳入抓党建工作成效考核指标体系和法治贵州建设考核指标体系,每年对人员配备、工作开展、制度落实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创新建立村(居)专职人民调解员配备制度机制,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作出了贵州探索,提供了贵州经验。
  目前,全省已配备村(居)专职人民调解员10454名,覆盖58.2%的村(居)。在全省基层农村社区建立了一支稳定的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2023年排查纠纷39.14万次,同比增长49.56%;调解案件30.13万件,同比增长47.03%,调解成功率94.46%。从解纷减诉的经济成本和社会成本测算,全年至少可为群众节约诉讼费用6.7亿元,减少行政和诉讼成本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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