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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安两村干部挪用资金领刑罚
  本报讯(通讯员 谭贤)近日,普安县两村干部挪用村集体经济合作社资金一案,在普安县人民法院开庭。蒋某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2021年,普安县某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受委托,开展天麻种植项目。当年年底,该村副支书兼合作社理事长蒋某勇以发放农民工工资、购买菌材为由,通过合作社账户拨款21万元,转入蒋某勇个人账户,这笔钱被蒋某勇用于偿还本人银行贷款。当关系不错的合作社工作人员向蒋某勇借钱时,蒋某勇也动了“歪心思”,将合作社资金以发放劳务费为由,拨款两万元到该合作社工作人员的账户。
  2021年11月至2022年8月间,该村民生监督员兼合作社理事王某将收到的36万余元拨款支付天麻种植所有开支后,将剩下的11万余元用于生活开支和偿还贷款。
  蒋、王二人利用职务之便,将合作社资金挪用偿还贷款和借给他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归还。两人在立案侦查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退回了全部被挪用资金,检察机关以挪用资金罪对蒋、王二人提起公诉。该案于近日在普安县人民法院开庭,蒋某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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