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07版
发布日期:
中国清代的继承制度
  清代继承制度传承了唐宋以来继承法的传统:“立嫡以长不以贤”,重身份轻财货。无论是继承律例还是民间流行的继承习惯,都进一步完备,尤其独子兼祧继承,更是反映了清代对传统继承法的发展。
  承继。按照宗法制度,一家之中,每一世系只能有一位男性嫡子或嫡孙享有宗祧继承权,因此,宗祧承继占有重要地位,它既是对祖先血统的正常继承,同时也决定着财产继承的份额。宗祧承继以嫡长子为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无嫡长子者立嫡长孙,依次按嫡庶子、嫡次孙、庶长子、庶长孙、庶次子、庶次孙的顺序继承。
  兼祧。兼祧的本旨谓“一门两不绝”,同宗兄弟,若一房无长,则由他房之子一子顶两门,同时承继父亲和叔(伯)的门户和家产。独子兼祧在清前期为法律所禁止,至乾隆朝始定为专条。兼祧继承既是法律的规定,也是民间流行的习惯。凡同父兄弟之间,长房无子,应继之房,只有一子,也应出继给长房为嗣子。
  孀妇立嗣。在《大清律例·户律·户役》“立嫡子违法”条规定:“妇人夫亡无子守志者,合承夫分,须凭族长择昭穆相当之人继嗣。”根据前述乾隆四十年(1775年)颁发的敕令,孀妇立嗣的条件为昭穆相当和“顺孀妇之心”,允许孀妇选择她所喜爱的任何一个昭穆相当的子侄继嗣,守志之寡妻即为宗族成员,故在其承继子嗣时,无论旗、民,本房族长均握有相当的决定权。
  入赘。清代流行招婿为嗣的原因,与历代基本相同,通常是有女无子之家,不愿女儿出嫁,因而为其招婿。入赘者,往往因为家境贫苦,无力聘婚,而不得不为赘婿。《大清律例》承认赘婿合法,从法律上对赘婿的地位予以保护。《大清律例》规定:“凡逐(已入赘之)婿嫁女,或再招婿者,杖一百。”
  养子。养子分同宗养子与异姓养子、无偿养子与有偿养子。同宗养子需按先近亲和昭穆相当的顺序。过继异姓养子,一般在生家与养家合意的基础上写立继文书。有偿养子,即付给养子生家若干哺乳银,实则为身价银。对于三岁以下的遗弃小儿,清律规定,虽异姓,仍听从收养,改从养父之姓,但是,不得以无子遂立为嗣。清律对于收养异姓子,如非立嗣为嗣子,是不禁止的,但如乱宗族者,则强制养子归宗。只有在个别地区,个别情况下,养子才可以取得嫡子身份,继承宗祧与财产。一般养子只能由所后之亲酌给财产。过继养子与本生家保持亲属关系,但服制压降一等,对本生家的财产无任何权利。收养关系重在两愿,在一方终止,或强制终止(犯义绝)的条件下,可以终止收养关系。养子归宗,其妻妾子女随去,已分得养家财产不许携回本生家。至于所收养的三岁以下小儿,虽不能以无子立为嗣,但法律规定“不必勒令归宗”。
  (来源:北京法院网)

贵州省互联网出版业务许可证:黔新闻出网版准字第046号黔ICP备05003182号-1 Copyright @ 2003-2023 DDCPC.COM 贵州法制网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贵州法制报主管主办 技术支持:锦华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