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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香烟为赃物 低价购入终获刑
■通讯员 王骁
  【案情回放】2023年11月,代某等人(另案处理)将黔南州长顺县某超市的散包香烟盗出后,电话联系被告人王某,双方约定在长顺县体育公园内见面交易,王某明知对方的散包香烟是赃物,仍以市场零售价一半的价格购入。
  2023年10月至11月期间,王某5次向代某等人以市场零售价一半的价格收购软遵、大重九等品牌的散包香烟,王某共支付购烟款3000元,所购香烟市场价值约6000元。
  【法律解析】长顺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最终被判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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