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数字报首页
版面导航
第01版:头版
第02版:要闻
第03版:基层
第04版:基层
第05版:综合
第06版:聚焦
第07版:关注
第08版:区域
标题导航
发挥破产审判职能 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黔南州两级法院 启动涉民生案件执行专项行动
荔波县法院 高效调解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明知香烟为赃物 低价购入终获刑
冒充警察骗取钱财,判刑!
图说新闻
版面概览
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08版
首版
上一版
下一版
末版
发布日期:
文章标题
文章内容
文章作者
上一篇
下一篇
字体:
放大
缩小
默认
明知香烟为赃物 低价购入终获刑
■通讯员 王骁
【案情回放】2023年11月,代某等人(另案处理)将黔南州长顺县某超市的散包香烟盗出后,电话联系被告人王某,双方约定在长顺县体育公园内见面交易,王某明知对方的散包香烟是赃物,仍以市场零售价一半的价格购入。
2023年10月至11月期间,王某5次向代某等人以市场零售价一半的价格收购软遵、大重九等品牌的散包香烟,王某共支付购烟款3000元,所购香烟市场价值约6000元。
【法律解析】长顺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最终被判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贵州省互联网出版业务许可证:黔新闻出网版准字第046号黔ICP备05003182号-1 Copyright @ 2003-2023 DDCPC.COM 贵州法制网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贵州法制报主管主办 技术支持:
锦华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