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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意引山火 肇事者被判刑
■通讯员 汤浩
  【案情回放】“被告人韦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韦某按照《补植复绿方案》于2024年5月1日前在原址补种马尾松苗不低于64397株,保证成活率达到85%以上。”近日,由三都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在三都自治县人民法院都江人民法庭公开审理,在现场旁听群众的见证下,法院当庭作出上述判决。
  经查明,2022年12月24日,被告韦某与丈夫到自家农田中除杂草。为图方便使用打火机点燃已割好摆放在田中的杂草,后因受风向影响,火势往山坡上蔓延,造成林地火灾。发生火灾后,韦某和丈夫无力扑灭,又因害怕承担责任便跑回了家中。后火灾被闻讯赶来的消防员、镇政府工作人员、护林员及群众扑灭。经测算,过火总面积230余公顷,烧死马尾松等林木64397株,造成林木直接经济损失450余万元。
  【法律解析】三都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被告人韦某无视《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违规野外用火导致山林火灾,过火面积达230余公顷,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失火烧山的行为不仅触犯了刑法的规定,损害了森林资源,同时也破坏了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导致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应当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还需在原址补植苗木以恢复生态资源。
  【法条链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犯失火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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