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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法院首次在判项中明确劳务 代偿履行方案
  本报讯(记者 陈景雄)近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水污染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案,目前,该案已一审判决生效。
  被告陈某某在清理某纸厂遗留物品的过程中,发现水性油墨10余桶,打算倒出水性油墨取空桶自用,便将四桶水性油墨倾倒进入打浆池,后油墨浸出打浆池,经雨水边沟流入河道,造成约五公里河道污染。事件发生后,贵阳市生态环境部门进行了现场应急处置,及时控制河道污染传播。根据贵州省环境应急专家出具的专家意见,受污染的河道需生态损害费用为17.15万元。
  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以造成水污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陈某某、某纸厂共同赔偿河流生态环境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陈某某在省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根据查明事实,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陈某某、某纸厂应分别承担侵权责任。
  判决被告陈某某赔偿污染生态环境损害费用人民币9万余元。鉴于陈某某的主观过错与经济情况,该判决同时明确了劳务代偿方式——若陈某某不能支付该费用,后续亦可采取劳务代偿或部分劳务代偿方式履行。以2022年度贵阳市社会职工年平均工资为计算标准,以9.505万元确定其应服务的时长。该劳务代偿工作在公益诉讼起诉人及行政机关或属地人民政府的监督下完成。
  被告陈某某在省级媒体上对本次污染环境事件公开赔礼道歉。
  被告某纸厂赔偿污染生态环境损害费用人民币5.145万元。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中,通常以金钱赔偿作为责任承担方式。但现实执行中,常常面临侵权人经济困难,无力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情况,法院判决面临无法执行,变为一纸空判。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环资庭始终秉持恢复性司法理念,不断探索推进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案件替代性赔偿机制建设,创新设计多样化的责任承担方式积极回应现实需求。
  2023年,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市人民检察院、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等9个行政部门出台《关于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开展公益诉讼劳务代偿的工作机制》(以下简称《工作机制》),为该类案件办理提供了制度依据和办案参考。
  本案是适用《工作机制》的首例案件,在以往适用劳务代偿的案件中,判项对劳务代偿的履行方式规定较为笼统,本案以《工作机制》为指引,首次在判项中明确了劳务代偿履行方案,考虑到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经济状况等因素,判决被告可通过提供劳务折抵赔偿金,对照金钱赔偿的数额,确定劳务代偿的方式、工时、期限等,并将协助执行单位予以明确,既把后续案件执行考虑进去,又督促引导侵权人从“环境破坏者”变为“环境守护者”,有利于发挥警示教育作用,起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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