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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套现并出借资金 法院:不受法律保护
■记者 贾华
【案情回放】近日,毕节市威宁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桩使用信用卡套现并出借资金案件,被法院判令返还。
2019年5月17日,马某岭因着急用钱,便向马某提出借款5万元,马某便用自己的个人信用卡,以虚拟交易方式通过马某岭的刷卡机刷卡消费套取现金50000元,套取现金后,将该款出借给马某岭使用。之后马某岭支付了刷卡的手续费及5个月的利息后再未还款,马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马某岭偿还欠款5万元及利息。
【法律解析】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违规使用销售点终端设备(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相关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马某岭出借信用卡并允许其刷卡套现的行为,违反金融管理秩序,属于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马某以虚构交易的方式用自己的信用卡,在马某岭持有的刷卡机上刷卡套现5万元并出借给马某岭使用的行为,已经违反了金融管理秩序,同时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的法律行为。双方基于无效行为口头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因该口头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故法院判令扣除马某岭已向马某支付的1664元后,其剩余的48336元应当返还马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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