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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借“两卡”获利 触犯刑法获刑
  ■ 通讯员 杨景恒 王花
  【案情回顾】2023年9月,被告人王某某为非法牟利,明知将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可能被用于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名下的两张银行卡和一张电话卡进行绑定后,租借给他人使用。经查实,被告人王某某租借的银行卡被他人用于支付结算电信网络诈骗资金共计57万余元,被告人王某某非法获利1.5万元。
  11月29日,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王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
  【法律解析】经万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王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非法获利的一万五千元予以没收,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法官提醒】出租、出售“两卡”牟利的行为涉嫌违法犯罪,“两卡”均为实名认证,切勿贪图小利,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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