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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黔东南苗族侗族 自治州镇远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本报讯(通讯员 甘玥 王敏)11月27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在贵阳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作关于《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镇远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
  镇远县是1986年国家第二批公布的中国历史文化名城之一,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2009年5月27日经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镇远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镇远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面临着一些突出的问题:一是名城保护的对象、内容和范围有了新的变化和调整,需要重新界定和明确;二是原《条例》部分内容不够具体、明晰,可操作性不强,需要加以补充和完善;三是面对新业态新情况,原有管理方式和措施有的难以适应新形势新要求,需要加以改进和提升。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2023年1月1日修订通过了《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镇远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按照地方立法程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
  “为了与修编后的保护规划相衔接,更好适应镇远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需要,促进名城历史文化资源更好地保护传承、发展利用,适时对原条例进行修订是必要的。”省人大民宗委认为,《条例》的内容不违背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体现了国家法制的统一,符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要求,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予以批准。
  现《条例》共七章四十七条,首先完善了总则内容,从镇远县实际出发,重点对名城的保护对象进行明确。《条例》对历史城区的传统格局、整体风貌、空间尺度,相关的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风景名胜、传统村落、古树名木、生态环境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对保护范围、保护重点、保护对象、名城保护管理职责职能的划分、名城保护管理机构的职责、经费保障等方面的内容作了进一步细化和补充。还确定名城保护日,增强社会公众的保护意识。
  此外,《条例》完善历史城区的保护内容,将原《条例》“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拓展为“历史城区保护”,对历史城区的保护目标和禁止行为进行了明确,规范了建设活动,增强了保护力度;完善历史建筑的保护内容,将原《条例》第三章“文物及传统文化保护”调整为“历史建筑保护”,加强对历史建筑保护的针对性;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内容,将原《条例》“舞阳河名城段景观保护”“名城生态环境功能保护区”章节合并为“生态环境保护”章节,明确禁止行为,增强保护力度。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加强对传统文化的传承保护,立足镇远传统文化,新增“传承与利用”章节,加强对名城文化遗产传承和保护,积极引导鼓励群众利用名城资源传承历史文化。
  《条例》还完善法律责任内容。根据所设定的禁止类条款或者义务类条款,对法律责任规定的内容作了相应的调整和修改。主要对违反《条例》有关禁止行为的处罚作了具体规定,增加了公益诉讼的情形,明确了执法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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