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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钟山区法院
“零见面”跨域完成一宗执行案
  本报讯(通讯员 刘春雷 记者 贾华)为了反不正当竞争,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日前采取“零见面”形式跨域完成了一宗执行案件。
  据了解,山东某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商标品牌具有较大影响力,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驰名商标”,且传统中医药文化(宏某堂中医药文化)进入第五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其企业在医药行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属于知名企业。贵州某中药材有限公司名称中“弘某堂”与原告“宏某堂”读音相同,并且两者主要经营范围高度重合,贵州某中药材有限公司作为同业经营者应当明知原告的企业字号,却未尽合理避让义务,反而使用与原告相近的企业字号,主观上明显具有攀附原告商誉的故意,客观上易使相关公众对产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两者存在特定关系,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其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钟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贵州某中药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弘某堂”字号,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包含“弘某堂”文字,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00元。
  判决生效后,贵州某中药材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于是山东某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今年8月,该案件立案执行,钟山区人民法院通过依法采取措施,查找被执行人下落,督促其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近日,申请执行人山东某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了来自钟山区人民法院审批发放的执行款,并向法院邮寄了结案申请。至此,其与贵州某中药材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圆满画上句号。
  “我们远在山东,申请执行是通过邮寄立案,案款也是通过审批发放,整个执行过程都没有与承办法官见过一面,案件就这样顺利地执行完毕了,我们感到非常意外。让我们切实感受到法院的作为与担当,真正认知法院的高效执行。”申请人公司总经理特地致电该案件的承办法官时这样说道。
  钟山区人民法院办案法官表示,该案的顺利执行到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从便捷立案开始到强制措施的落实,体现了司法为民的责任担当,彰显了钟山法院为民办实事的态度与作为,体现了该院坚决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推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法院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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