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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山县法院: 跨省联动为申请人执行到位三百余万元
  本报讯(通讯员 吴再元 记者 罗翔)近日,独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干警奔赴千里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开展执行工作,最终在被执行人居住房屋内搜查出现金人民币253万元及港币47.5万元,案件取得重大突破。
  2022年9月,申请执行人宋某斌、宋某军与被执行人李某春因合伙纠纷诉至法院,2023年6月19日,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执行人李某春在判决生效三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宋某斌、宋某军支付转让款814.7463万元。履行期限届满后,李某春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宋某斌、宋某军遂向独山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独山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向李某春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而李某春未向法院申报个人财产,亦未配合案件执行。
  10月10日,承办法官得知被执行人李某春近期居住在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老家,在第一时间向院领导汇报后,决定于10月11日赴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拘传被执行人李某春并对其住所进行搜查。执行干警到达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后及时向当地人民法院及街道派出所介绍案件情况并就下一步执行工作请求协助。
  次日上午,在当地人民法院及街道派出所的配合下,执行干警果断进入被执行人家中并对其实施拘传,同时告知其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法律后果,但被执行人仍采取抗拒的态度,并声称“我没有履行能力,一分钱也没有”。随后,执行干警向其宣读搜查令并对其居住的房屋进行搜查,最终在被执行人李某春居住的房间衣柜中搜出大量现金,经银行工作人员清点,总计人民币253万元及港币47.5万元。10月13日,李某春因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独山县人民法院决定对其拘留15日。
  近年来,独山县人民法院通过集中力量清理积案,依法运用强制措施、惩戒手段和实地搜查等,通过与其他法院、公安部门等联动协同办案,穷尽各种财产调查措施,着力提升执行案件的到位率和完毕率,不断提升执行工作质效和司法公信力。下一步,独山县人民法院将继续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全力将执行战果变为胜诉当事人手中实实在在的真金白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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