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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起诉+诉前调解+司法确认+回访问效
务川检察院化解涉未成年人抚养费纠纷
  本报讯(通讯员 卢林凤 石庆明)面对父母无故不支付未成年人抚养费的情形,务川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能动履职,牢固树立“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理念,积极推进“支持起诉+诉前调解+司法确认+回访问效”,以“我管”促“都管”,化解涉未成年人抚养费纠纷,有效保障未成年人刑事、民事等权益。
  原告申某甲(14周岁)、申某乙(6周岁)系法定代理人田某和被告申某某的婚生子女,2020年7月3日,田某与申某某协议离婚,根据离婚协议约定,申某甲和申某乙由田某抚养,申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600元,直至原告18岁为止,协议签订后,申某某支付一部分抚养费后,就停止支付申某甲和申某乙的抚养费,加之疫情影响,使得申某甲和申某乙的学习、生活陷入困境。
  收到原告申某甲、申某乙追索抚养费的支持起诉申请后,务川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耐心指导原告法定代理人田某收集固定证据、撰写法律文书。为全面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该院主动履职,认真审查证据,详细了解情况。经核查,被告申某某应支付抚养费而停止支付达半年之久,申某甲和申某乙尚在上学,生活和学习各项费用都大幅增加,加之受疫情影响,法定代理人田某已无法独自承受该压力。
  承办检察官认为,申某某拒不支付未成年子女抚养费,损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支持起诉的条件,遂启动民事支持起诉程序开展全面调查。最终,经承办检察官和法院法官的不懈努力和释法说理,申某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愿意履行支付抚养费义务,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此外,务川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还开展了回访工作,向法定代理人田某了解抚养费支付情况。田某表示申某某现在一直在支付抚养费、履行调解协议,保障了申某甲、申某乙正常的学习、生活和教育支出,感谢检察机关对孩子的关心和帮助。
  本案中,务川自治县人民检察院通过“支持起诉+诉前调解+司法确认+回访问效”的方式,成功调解申某某与未成年子女申某甲、申某乙之间的抚养费纠纷,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原则,是检察机关以司法捍卫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用法治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将新时代“枫桥经验”融入司法办案的有力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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