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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细数酒驾高昂成本
■ 通讯员 吴燕凤 杨梓行 记者 廖尚海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交通事故表明,酒后驾驶容易造成交通事故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它不但给当事者本人造成直接危害,更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严重的影响。天柱县人民检察院通过以下几起典型案例,给大家梳理一下酒驾的高昂成本。
   案例一:
  “一瓶啤酒”导致醉驾
  侥幸心理不可取
  “今天去吃酒席,喝了一瓶啤酒,以为没有事不会被查出酒驾,我就侥幸骑车回家了,现在真的很后悔。”在天柱县人民检察院讯问室,龙某某后悔地向办案检察官说道。近日,天柱县人民检察院将龙某某以危险驾驶罪向天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7月15日,龙某某(持D型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天柱县渡马镇往天柱县联山街道方向行驶,被正在执勤的天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检测结果为147mg/100mL,随后将带其至天柱县人民医院抽血送检,经黔东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0.09mg/100ml。
  【检察官说法】别以为自己喝的只是啤酒或者自认为酒量好只是喝了“一点”就没关系,“隔夜酒”“隔顿酒”更不能掉以轻心,“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不要存在侥幸心理,酒后开车上路,严重危及自身以及他人的安全,请广大群众安全文明出行。
  案例二:
  酒后驾车将人撞
  须刑责且赔偿
  “当时喝完觉得自己没有醉,挺清醒的,就开车上路了,后面开到半路就感觉有点‘眼花缭乱’,开始分不清事物,就撞了人。”近日,天柱县人民检察院将杨某某以危险驾驶罪向天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开庭审理,判处杨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经审查,2022年9月17日,杨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碰撞正在横过道路的行人龙某某,造成杨某某及行人龙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杨某某应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9.74mg/100ml,属于醉驾行为。
  【检察官说法】危险驾驶犯罪屡禁不止,行为人没有养成“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生活习惯,危险驾驶行为给社会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广大群众切勿酒后驾车,不要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案例三:
  借车给醉汉车主成共犯
  “车又不是我开的,怎么还涉嫌危险驾驶罪了呢?”当事人杨某某在天柱县人民检察院来接受讯问时反复问道。
  “你作为机动车实际所有人,明知张某醉酒,仍然心怀侥幸把车交给醉酒的张某,让其驾驶自己的机动车,你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与张某系共犯。”检察官回答。
  经审查,2023年2月17日18时许,张某、杨某等人在一酒楼就餐,期间张某饮酒后,张某驾驶杨某的小型轿车载着杨某在返家途中被天柱县公安民警现场查获,现场对张某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7mg/100ml,随后将带其至天柱县人民医院抽血送检,经黔东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25mg/100ml。
  【检察官说法】在危险驾驶罪中,向醉酒的人出借车辆,教唆、胁迫醉酒的人驾车或者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并放纵其酒后驾车等行为均有可能构成危险驾驶共同犯罪,同样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四:
  酒后驾驶摩托车
  准驾不符“驶”不得
  “我喝酒驾驶摩托车了,没有相关驾驶证,为什么要吊销我的C1驾驶证,我还要受到刑事处罚……”杨某对此十分疑惑。近日,天柱县人民检察院将杨某某以危险驾驶罪向天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开庭审理,判处杨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经审查,2023年6月2日,饮酒后的杨某驾驶(持有C1型机动车驾驶证)轻便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联山街道杭州路十字路口处,被天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随即民警将其带至医院进行抽血取样,经鉴定杨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4.66mg/100ml。检察官认为,杨某本人未取得驾驶的轻便二轮摩托车的驾驶证,属于准驾不符,并饮酒驾驶机动车,系从重处罚情节,涉嫌危险驾驶罪。
  【检察官说法】“准驾不符”系为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行为,在性质上应当属于无证驾驶,而无证驾驶系危险驾驶罪从重处罚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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