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07版
发布日期:
肆意砍伐自家林木 检察官:违法
  ■ 通讯员 黄韵菡
  【案情回放】2022年4月,陈某某向瓮安县林业局申请砍伐自家在瓮安县建中镇白沙村陈家院高粱田山林的林木用于修补房屋,后经当地林业部门批准,同意其在高粱田山林砍伐林木12株。
  2023年5月,陈某某在高粱田山砍伐林木7株后,又到江家大田处自家山林砍伐林木10株,运输至李某某加工厂加工成木板,剩余部分以8200元卖给李某某。经瓮安县林业资源调查监测中心鉴定,陈某某在江家大田山林里滥伐林木树种为马尾松,数量为10株,林木蓄积为18.8036立方米。
  【法律解析】经瓮安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定,本案中陈某某在办有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未严格按照林木砍伐许可证上面的许可范围进行砍伐,批甲地砍乙地,砍伐蓄积为18.8063立方米,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陈某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从轻减轻酌定减轻处罚、从宽处理情节,瓮安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对其不起诉。
  【检察官提醒】砍伐树木要“先申请,后砍伐”,并按照采伐许可证批准的范围和数量进行砍伐,不可批甲地砍乙地,更不可砍伐超出许可范围,任意滥伐达到10立方的树木或滥伐幼苗500株就触犯了滥伐林木罪。森林资源是宝贵的,切勿为一时利益非法毁坏森林资源、破坏生态环境。

贵州省互联网出版业务许可证:黔新闻出网版准字第046号黔ICP备05003182号-1 Copyright @ 2003-2023 DDCPC.COM 贵州法制网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贵州法制报主管主办 技术支持:锦华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