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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谋诈骗 两男子被判刑
  本报讯(通讯员 赛珊 记者 罗翔)近日,平塘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诈骗案,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葛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葛某某系被告人王某的货车司机,2023年1月,二人从黑龙江省拉一车生猪到贵州省交给货主后,商议在贵州找一单没有动物检疫手续的生猪拉出省外私自售卖。后二人在网上购买了假货车牌照等证件。
  同年1月,被害人史某某花24万余元订购130头生猪,后联系河北某物流公司到平塘县运输生猪到河北省进行宰杀,被告人葛某某使用假证件从河北某物流接到该批货单。后与被害人取得联系,到平塘县装生猪离开,王某负责寻找买家,葛某某负责运输。期间,被告人葛某某与被害人史某某一直保持联系,后葛某某按照王某指示开车到达河北省后便断绝与史某某的联系,同时将生猪运往河北省进行出售,获利22.2万元,后两人进行私分。经鉴定,生猪市场价值人民币24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葛某某于同年1月20日在广西被抓获,到案后,两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退赃17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葛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谋购买假货车牌照等证件,使用假货车司机身份骗取他人财物共计24万余元,数额巨大,二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中,二被告人耍“小聪明”,通过“假货车司机身份”实施诈骗,损害受害人的利益,最终等待他们的是法律的惩罚。同时,物流平台需更严格规范接单手续,不给犯罪分子提供可乘之机。养殖户在进行交易时一定要谨慎甄别,慧眼明心防陷阱,切实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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