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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室盗窃 男子获刑一年八个月
■通讯员 唐璐琦 记者 罗翔
  【案情回放】被告人王某书与被害人王某某原系朋友关系。二人在交谈中被害人告知过王某书其家中钥匙及金钱存放的地点。3月14日14时许,王某书窜至被害人住处,在门上暗格找到钥匙后进入室内,将被害人存放在卧室床垫底下的现金17700元盗走。
  8月23日,该起盗窃罪案件在龙里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书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
  经审理,被告人王某书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处王某书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律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提醒】本案中,王某书作为一名四肢健全的成年人,理应依靠自己的勤奋努力合法创造财富,而他却在得知朋友家钥匙和现金存放地点后起了歹念,终究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惨痛的代价。在此提醒大家,获取财富没有不劳而获的捷径,切莫因一时贪念以身试法。同时,大家也要增强防范意识,不要随意将自己家的具体信息轻易告知他人,此外要妥善保管好贴身物品和贵重财物,不让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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