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州市妥乐景区,游客在小桥流水景点拍照。 通讯员 邓永长摄
挂牌成立“世界古银杏之乡传统村落司法保护基地”。
开展普法宣传。
开展世界环境日系列法治宣传。
盘州市人民法院审理首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 ■记者 龙立琼
乌蒙大草原、大洞竹海、娘娘山国家级湿地公园、老黑山省级森林公园、丹霞山风景区……
秀丽的风光、宜人的气候,这是盘州的一张生态名片。
名片背后,是盘州市人民法院立足审判职能,以法治之力持之以恒对生态环境的全力保护。
近年来,盘州市人民法院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打击滥伐林木、污染环境等环境资源刑事犯罪案件,坚持贯彻“预防为主、重在修复”的恢复性司法理念,在惩罚犯罪的同时,注重修复受损害的生态环境,将生态修复作为对被告人量刑的重要情节予以重点考量,注重督促被告人积极主动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切实发挥环境司法的职能作用,为盘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以生态修复体现办案效果
2022年1月21日,在盘州市英武镇虎跳河二号码头,一场特殊的庭审正在有序进行。
“5名被告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破坏了鱼类资源及水域生态环境,对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损害了公共利益……”盘州市人民法院法官当场宣读判决书。
2021年5月2日14时许,张某朝(已故)邀约被告人杨某智、张某坤、杨某富、周某坤、周某伟等人到盘州市英武镇北盘江乌都河水域沙姑村段,使用电鱼设备非法捕捞水产品,在捕捞的过程中,张某朝被电鱼设备输出的电流击中,经抢救无效后死亡。整个捕捞过程中,非法捕获水产品约5斤。
案件发生后,盘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智、张某坤、杨某富、周某坤、周某伟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盘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在法院的判决中,除对5名被告人各判处罚金2000元外,还判处5人在盘州市英武镇北盘江乌都河水域沙姑村段共计投放规格为10cm以上的鲢鱼、鳙鱼20000尾。
2022年3月2日,盘州市人民法院在英武镇虎跳河二号码头开展增殖放流活动,被告人杨某智等5人共计投放鱼苗两万余尾,皆为适合北盘江流域生长、繁殖的符合环保生态要求的鱼种,对恢复鱼类资源、维护水生生物多样性,促进和改善水域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这是盘州市人民法院切实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守护绿水青山的一个典型缩影。
近年来,盘州市人民法院坚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积极探索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新路径,为保护生物多样性、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在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中,盘州市人民法院认识到,一纸裁判并不是案件办理的终结,通过司法裁判,使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及时修复才是最终目标。
这一理念不仅落实在杨某智等5人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中,也落实在对野生动植物、古树名木的保护中。
2022年5月至8月,杨某等2人多次驾车到广西百色市隆林县收购画眉鸟后运至普安县、盘州市等地销售。8月23日,2人再次驾车到百色隆林收购56只画眉鸟时,在盘州市新民镇被盘州市公安局民警查获。
2022年8月29日,经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这56只画眉鸟价值人民币280000元。之后,公安机关将查获的56只画眉鸟在盘州市八角箐林场内现场放生。盘州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盘州市人民法院在判决中责令二被告人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28000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2名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侵害了野生动物资源,破坏了生物多样性,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修复生态、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负责审理该案的法官阐明判决的理由。
2010年10月以来,杨某富陆续从盘州市石桥镇海子村大沟头非法采挖12株林木栽种到自家房屋的门前和地里,其中10株为榔树、2株为篦子杉,经过压条和分栽的方式将采挖的林木分离成20株。经鉴定,其中10株为贡山三尖杉,另外10株为大叶榉树,均为国家Ⅱ级保护植物。
2021年盘州市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富非法采挖国家重点保护的植物贡山三尖杉及大叶榉树进行移栽,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其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并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判决杨某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6000元,并责令杨某富将采挖移植的20株林木移植到原地,养活后交由乡镇委托当地生态护林员进行后续养护与管理。
裁判不是目的,保护才是宗旨。近年来,盘州市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建立补植复绿、增殖放流、缴纳生态损害修复金等方式,并责令被告人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切实把办案效果体现在生态环境的修复上,织密了对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网。
为传统村落保护注入司法力量
8月9日,盘州市人民法院发出该市首份《古树名木保护令》,要求负责运维石桥镇妥乐村景区的企业对存在问题的古银杏树进行保护,确保其健康成长;加强对古银杏树的管理,禁止一切对古树砍伐、擅自刻划等破坏行为。
这是盘州市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对传统村落开展司法保护的举措之一。
盘州市石桥镇妥乐村享有“世界古银杏之乡”的盛誉。全村拥有古银杏1200余株,是世界上古银杏生长密度最高、保存最完好的地方,这里大部分树的胸径在50到150㎝之间,最大的有220㎝。据当地村民说,有的树要3、4个人才能抱得住,大部分的树龄在300年以上,最长的有1500年。
600多年前,妥乐村主要为彝族聚居地,在生产力不发达的年代,村民的祖先靠食用银杏果存活了下来,在妥乐村未开发前,卖银杏果是村民的主要经济来源之一。因此,当地村民对古银杏树倍加爱惜,“人树相依”的文化传统一直延续至今。
古村落、古银杏,提上盘州市人民法院开展司法保护的日程。
5月12日,经过认真筹划后,盘州市人民法院在妥乐村挂牌成立“世界古银杏之乡传统村落司法保护基地”,并在基地设立专门法官工作站,从此开启对妥乐村这一传统村落的“法治保护模式”。
古银杏及传统村落既是重要的物质文化遗产,也是村落居民赖以生存的聚居场所,那么法院如何开展司法保护工作呢?
盘州市人民法院经过调研后,结合妥乐古银杏和传统村落的生态环境保护需求,制定了一系列针对性较强的举措。
该院立足于审判职能,坚持依法惩处破坏古银杏及传统村落范围内古建筑、古遗迹、自然植被、河流水系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好与古银杏、传统村落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人文环境,切实保护妥乐传统村落建筑及周边生态资源。
坚持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妥善处理涉古银杏及传统村落的违规建设、污染防治、生态保护、资源开发利用、环境治理与服务、建筑物原有风貌保护及村落整体性保护等民事案件,平衡发展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与地方利益、个人利益之间的矛盾,妥善化解涉古银杏及传统村落保护民事纠纷,确保妥乐当地经济有序发展、居民安居乐业、风貌保存完整。
对行政机关就违规占用山林田土、私搭乱建或拆除传统建筑等破坏古银杏、传统村落的违法行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支持,促进行政机关履职尽职。彰显行政审判监督职能,对行政机关在保护古银杏、传统村落中不作为或乱作为,造成古银杏、传统村落风貌破坏的情形,依法采取确认违法、责令履职尽责等方式,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切实发挥行政机关在古银杏及传统村落保护中的职能作用。
在审判实践中,盘州市人民法院合理确定公益诉讼的举证规则、修复方式等,探索解决公益诉讼调查举证难、环境受损公益修复难等困扰公益诉讼的症结,切实发挥公益诉讼的示范和评价作用,汇聚保护合力。
贯彻预防性司法理念,灵活采取禁止令等保全措施,及时干预和制止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的古银杏及传统村落破坏行为,确保妥乐古银杏及传统村落风貌完整。坚持恢复性司法原则,对已经实施的破坏古银杏及传统村落保护的行为,采取责令恢复原状、补植补种等方式及时修复生态环境,确保将损害降至最低。
除了以上举措,盘州市人民法院在提升村民法治意识上也不余遗力。
2022年12月19日,该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张光选,该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杨胜科带领环境保护法庭干警一行到石桥镇妥乐村开展普法宣传活动。
2023年6月初,该院环境保护法庭庭长司春艳以“保护传统村落,守护千年古银杏”为主题,在妥乐村给附近几个村居的村支两委等相关人员上了一堂生动有趣的生态环境法治教育课。
此外,该院在妥乐村走访时,时常叮嘱村民,有什么法律问题就和工作人员联系,主动上门了解村民在生产生活中遇到的矛盾纠纷,并及时组织化解。
妥乐村村支书黄庆林不禁感叹:“司法保护基地成立后,最受益的是老百姓。”
从“独角戏”到“大合唱”
单丝不成线,独木不成林。
盘州市人民法院在开展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中,意识到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不能仅凭一家之力,而应注重协同联动,创新司法协作,推动形成依法保护合力。
针对古银杏及传统村落保护工作,盘州市人民法院不断完善与其他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协同机制,探索成立执法、司法联络对接、信息共享、会商研判、案件通报等工作机制,在证据的采集与固定、案件的协调与化解、判决的监督与执行等方面有序衔接,着力构建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相互配合、优势互补、联防联治的良好局面。同时瞄准审判执行中发现的问题,适时提出司法建议,助推系统治理,推动形成古银杏及传统村落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合力。
对于重大疑难案件,盘州市人民法院积极向上级法院汇报,争取上级法院的指导和支持。加强与公安、检察等相关部门的沟通,不断完善协作机制,形成打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合力。
建立审判跨区域司法协作机制,增强保护合力。盘州市人民法院到企业开展环保法治宣讲及座谈会,了解关于生活污水处理、煤矿安全环保开采的情况;到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开展环保调研,调研近年来开展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的相关情况,积极维护和监督环境资源行政执法,推动生态环境保护联合治理,提升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效能,擦亮盘州生态名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