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机拍摄的都匀绿博园。 记者 袁鹏 摄 平塘县人民法院开展法治宣传活动。 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联合相关单位召开法治讲座,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为当地村民送上“法治大餐”。 开展公益诉讼增殖放流监督活动。 ■通讯员 孟锦雄 记者 罗翔
立秋后的黔南,空气清新凉爽,山环水绕,满目皆景……
良好的生态,离不开环境保护。近年来,黔南州两级法院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谋划发展,积极推行“审判+治理+预防”模式,设立了珍稀物种斑鱯司法观测点、茶生态环境要素司法保护基地;发出“中国天眼”宁静保护区司法预防保护令;与广西法院开展司法协作,建立协同保护喀斯特森林生态机制;创新探索增殖放流、劳务代偿、认购碳汇等生态损害赔偿机制,强化修复性司法保护……
一项项工作举措,是黔南州两级法院筑牢司法屏障,守护绿水青山的生动体现。
能动司法 服务绿色黔南发展大局
“环境保护法庭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生态文明建设及绿色发展战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重要理念……”走进贵定县人民法院驻龙里县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站,各种宣传标语映入眼帘。
近年来,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态环境专门化建设要求,探索生态环境资源集中管辖,构建民事、行政、刑事“三审合一”的专业化审判机制,创新“1+5+N”审判工作模式(即在中院设置环境资源审判庭,各县市一审环境资源案件集中在福泉、贵定、惠水、荔波、平塘等法院管辖),并在非集中管辖县市设立生态司法保护观测点,发挥能动司法作用,将生态环境资源审判拓展至诉前。
黔南州通过在未设环境资源审判庭的县(市)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站,加大对该地区林区、矿区、工业园区等重点区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力度,健全环境资源纠纷多元共治机制,推动矛盾纠纷实质高效化解,构建起覆盖各县(市)纵向主导协调、横向联动发力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体系。
2022年4月1日,荔波县人民法院到荔波世界自然遗产地保护区域、国际5A级风景名胜区——荔波小七孔景区,对蒙某坚、蒙某举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的鱼苗增殖放流活动,依法进行现场执行,督促被执行人通过人工增殖放流,将4000条草鱼、鳙鱼等鱼苗投放到荔波县小七孔风景区卧龙潭河段,进行生态修复。
近年来,黔南州两级法院创新司法手段,充分发挥审判机关职能优势,在加大对破坏环境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的同时,创新开展补植复绿、增殖放流、认购碳汇等司法方式,确保受损森林资源、水生态环境得到修复。
制定《关于破坏森林资源涉林案件生态损失补植复绿工作的实施方案》,明确了生态损失补植复绿适用范围、补植复绿方式、补植复绿费用的确定、缴纳及适用,被告人进行补植复绿的情况作为量刑的重要考量因素。
聚焦黔南生态环境资源要素抓保护。围绕茶产业发展,建立茶生态环境要素司法保护示范基地。2022年5月8日,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在都匀市螺蛳壳茶叶基地挂牌成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都匀毛尖茶制作技艺司法保护示范点,为保护都匀毛尖茶制作技艺注入司法力量。
围绕珍稀物种保护,设立珍稀物种斑鱯司法观测点。2022年11月8日,黔南州法院就罗甸县境内的一种珍稀鱼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斑鳠(俗称芝麻剑)的保护,到罗甸县罗悃镇平榜村晚里组挂牌设立了首个珍稀物种(斑鳠)司法保护观测点。
2月28日,平塘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张建某、张明某因贩卖野生动物斑鳠(俗称芝麻剑)被处罚。法院对张建某、张明某作出判决并责令张建某、张明某购买鱼苗进行增殖放流。
破坏生态环境必严惩,构筑司法保护屏障,“中国天眼”宁静区响起法槌声。
“在‘中国天眼’宁静区开庭审案,将办案置于社会和当地群众的监督之下,潜移默化中也开展了一次生动的法治宣传,有力彰显了司法的公平正义,让群众深刻感受到司法保护‘中国天眼’宁静区生态环境的决心,起到良好的警示预防和教育宣传作用。为‘中国天眼’宁静区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的保护构筑司法屏障,进一步提升司法保障‘中国天眼’安全运行建设质效。”平塘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何腾荣说。
同时,黔南州两级法院加大对少数民族传统村落保护,建立布依族古寨司法保护基地。2022年6月17日,惠水县人民法院好花红布依族古寨司法保护基地在好花红镇好花红村“中华布依第一堂屋”揭牌成立。
近年来,黔南州两级法院在环境资源审判实践中积极探索通过增殖放流、劳务代偿等方式对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开展修复,促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由“破坏者”转变为“修复者”和“保护者”,努力实现司法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以案释法 增强全社会生态环保意识
让庭审变成法治课堂,增强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2022年5月13日,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以庭审同步直播的形式,给罗甸县一中、二中、民族中学、新育学校以及各乡镇中学、红水河小学等10所中小学共计12400余名师生在线上了一堂关于保护生态环境的法治课。
活动中,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在审判庭宣布开庭,通过网络将庭审画面实时传输到各中小学。庭审中,法官根据正在办理的几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进行普法宣传。并结合环境保护法等相关内容,针对野生生物资源的保护政策、环境污染的预防与修复、环境司法理念等环境公益诉讼的相关知识内容,以通俗易懂的语言,深入浅出地给在线旁听的师生进行普法宣传。
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负责人倪安表示,通过观看网络庭审直播,一方面让中小学生领略大自然的美好,培养热爱大自然的情感,另一方面也能培养他们关心周围环境,从小养成珍惜自然资源,爱护自然界生物的意识。
2022年5月13日,在第51个世界环境日即将来临之际,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罗甸县人民检察院、罗甸县公安局、罗甸县农业农村局在被誉为“东方洞穴博物馆”的罗甸县大小井风景区,共同见证4名非法电鱼的当事人将所购买的7854元共30000余尾鱼苗投入到河内,以修复渔业生态。
“我因为电鱼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引导教育之后,认识到了电鱼是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我自愿购买鱼苗放归自然,以修复生态。在这里我提醒大家不要以身试法,破坏生态环境。”涉渔违法案件当事人刘某裕说。
“针对破坏生态环境案件的特点,我们秉承恢复性司法理念,更加注重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双重和谐,将当事人的增殖放流、补植复绿等生态修复补偿行为,作为案件处理的重要情节予以考量。”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姚斌说。黔南州党委政府历来高度重视生态环境综合治理,黔南州两级法院充分发挥生态司法“打击、修复、保护”三重职能,努力为黔南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区域协作打造“全链条”司法保护体系
近年来,黔南州两级法院紧扣黔南州生态文明建设部署,找准司法切入点,从内突出审判专门化,主动探索实践,不断强化生态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以案释法提高群众生态保护意识。同时,注重与州内单位的“府院联动”,推动生态文明基层治理,并主动与相邻的广西河池法院开展司法协作,扩大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朋友圈”,促进形成“全链条”的司法保护机制,为黔南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法治保障。
2023年3月23日,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红水河+樟江·龙江河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协助机制框架协议”签约仪式,建立健全联席会议机制、一体办案机制、裁判统一机制、执行联动机制、多元共治机制、审判协助机制、信息共享机制、共同调研机制、普法协同机制等九大机制,共同打击跨省(区)危害生态环境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加强生态环境协同治理,实现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
“黔桂一盘棋,同饮一江水,黔南河池一家亲。两地法院更应紧密联系在一起,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生态惠民、生态利民、生态为民,相互协作配合,构建协调有序、协同高效、协作创新的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联动机制,为两省两地红水河、龙江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邓诗中表示,两地法院秉持便民高效、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共同发展的司法理念,就案件审理、文化资源司法保护、环境公益诉讼、普法宣传等方面达成司法协作机制框架协议,并确定建立合作机制共同保护绿水青山。
8月10日,珠江流域(西江)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协作机制启动仪式在广东肇庆举行,广东、广西、贵州、云南四省(区)法院共同签署协作协议,积极探索生态环境协同治理和一体化保护。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罗朝国出席启动仪式并签署协作协议。
西江是珠江水系最大干流,发源于云南省曲靖市,流经滇、黔、桂、粤四个省(区),全长2214公里,流域面积35万多平方公里,流域内自然资源丰富,生态环境多样,是华南、西南地区的重要水源和生态命脉。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负责人签署协作协议。
西江流域四省(区)各法院将共同构建环境资源审判执行协助、资源信息共享、裁判标准统一、重要事项联合会商等四个方面的协作机制,主要包括:构建跨域重大案件一体处理制度,建立审理辅助性事务的委托协助制度、生效判决委托协助执行制度,共同打造流域生态环境修复基地;搭建审判信息交流平台,建立案件审理技术资源共享制度、业务培训资源共享制度;统一环境资源案件裁判规则,加强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审判实践探索;建立重大事项会商制度、联合宣传制度。
“加快推进环境资源审判系统化、专业化、特色化、实质化建设,推动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多方参与、法治保障的‘全链条’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格局的工作目标永远在路上。”罗朝国表示,该院将积极争取黔南州委深化改革委员会支持,加强预防性司法保护力度。坚持探索建立预防性司法保护机制,通过案件审理、案例警示、司法建议、专题普法等举措,将生态环境保护的阶段提升至事中甚至事前,以司法手段制止损害后果的实际发生或者进一步扩大;加强修复性司法保护力度。充分运用增殖放流、劳务代偿、认购碳汇等生态损害赔偿方式,注重对被破坏环境的修复;加大助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探索力度。在案件审理中,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努力打造精品案例,发挥裁判的示范引领作用,让生态环境保护者受益、使用者付费、破坏者赔偿观念深入人心,激发人民群众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