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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法院
守护黔山秀水 共建生态文明
王君 杨勇 龙立琼
凤冈锌硒茶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

雷公山环境保护巡回审判法庭公开庭审现场。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司法绿碳实践基地揭牌仪式现场。

■ 通讯员 王君 杨勇 记者 龙立琼
  “生态文明建设先行区”——在国务院出台的《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中,赋予了贵州这一战略定位,为贵州生态文明建设注入了新动力。
  为守护黔山秀水,贵州法院牢记嘱托、感恩思进、感恩奋进,牢牢抓住国家生态文明建设先行区的历史机遇,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建设,完善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归口审理制度,持续提升环境司法能力水平,创新裁判执行方式,强化培育精品司法案例,深化普法宣传,展现贵州环境司法有益探索和成功经验,构建了具有贵州特色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体系。如今,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贵州经验”已经成为贵州法院靓丽的名片,享誉全国。
   织密“防护网”实现全要素一体化保护
  2007年,贵州法院成立了全国首家环保法庭——清镇市人民法院环境保护法庭,开启了环境司法专门化建设的步伐。
  自设立全国首家环保法庭探索环境司法以来,贵州法院结合对重要河流流域、世界自然遗产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国家地质公园、国家级湿地公园以及“中国天眼”宁静区等特殊敏感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需求,结合自然资源保护特点与茶叶、白酒等重点产业布局审判需要,在全省基层法院逐步设立了34个规范化标准化的环境保护法庭,形成“1934”环境资源审判格局,即1个高院、9个中院和34个基层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实现了环境司法专门机构的合理布局和适度集中。
  从建立全国首个环保法庭到实现全省重点地区、重点行业生态环境全要素一体化保护模式,贵州蹄疾步稳。
  贵州法院深入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不断探索有利于受损环境恢复的裁判和执行方式。
  审判只是生态修复的开始。在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指引下,贵州法院深入贯彻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创新清除污染、修复土壤、补植复绿、增殖放流、劳务代偿、认购林业碳汇等法律责任承担形式,建立判后执行回访、第三方监督履行等机制,将惩罚与修复相统一贯穿到审判执行全过程。据统计,全省已建成集警示预防、异地修复等功能为一体的司法森林碳汇、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金毛狗蕨等生态修复基地37个,完成补植复绿1.26万亩68.21万株,增殖放流鱼苗338.43万尾,以司法手段促进受损生态环境及时有效恢复,成效明显。
  贵州法院以培育专业审判队伍为依托,着力培育精品司法案例,强化重大改革成果的创新落地,不断提升贵州环境资源审判在全国范围的影响力,推动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贵州经验”在全国推广。贵州法院始终坚持把环境资源审判业务人才培养作为长期性基础性工作,逐步建立从审判业务骨干、审判业务专家到审判业务领军人才的梯次培养体系。全省法院4个集体、5名个人获得“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等国家级荣誉称号。
  贵州环境资源审判案例丰富、类型多样,但是在实践中,贵州法院始终牢固树立精品案例意识,不断提升贵州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在全国的影响力。完善环境资源典型案例培育机制,组建典型案例培育工作小组,依法审理了全国首例环境信息公开案、全国首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全国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全国首例传统村落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等一大批“首案”。
  截至2023年,贵州有28件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和公报案例,1个案例被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环境法数据库收录,编入《中国最具影响力的环境资源案例》一书,29篇裁判文书被评为全国优秀裁判文书。2023年1月,由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检察院诉铜仁市万山区林业局不履行林业行政管理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
  培育重大改革成果,以实践创新推动环境资源审判体制机制更加成熟。贵州法院创新出台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生态恢复性司法机制”等4项经验作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改革举措在全国复制推广,连续3年在全国法院交流环境资源审判的“贵州做法”。清镇市人民法院受理的贵州省人民政府、息烽某劳务有限公司、贵阳某化肥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作为全国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6月发布的人民法院保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典型案例。
  司法助力 构建多彩贵州保护屏障
  呵护贵山贵水,贵州法院全面发力,交上了一份又一份完美答卷。
  在助力水资源保护方面,建立乌江、赤水河等地的“水上法庭”,依法保护贵州八大水系重点流域生态环境。余庆县人民法院设立了全省首个环境保护“水上法庭”,该“水上法庭”作为开展乌江流域水环境污染、渔业资源破坏等环境资源案件巡回审理的重要载体,加强了对侵权人的现场法治警示教育,实现了对受损生态高效便捷全方位修复。
  为破除在环境治理中孤身难为的困境,贵州法院以长江、珠江流域为地理依托,着力构建跨省际的环境资源审判联动配合的协作体系。省高院牵头与重庆、四川、云南高院共同建立长江上游跨区域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机制,与广东、广西、云南签署珠江流域(西江)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协作机制;遵义、毕节与四川泸州、云南昭通等地法院构建赤水河全流域司法协作……全省各级法院推动建立了跨省际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机制11个,细化落实联席会议、信息共享、线索移送、审判协作、基地共建、业务交流、联合宣传等工作举措,广泛凝聚流域生态系统保护共识,与重庆、云南等相邻省、市共同筑牢长江上游、珠江上游生态安全司法保护屏障。
  在助力重点区域和重点产业领域生态环境保护方面,设立赤水丹霞、“中国天眼”宁静区等专门法庭,有力保护重点区域生态环境;在茅台、湄潭、凤冈等地成立特殊环境保护法庭,积极保护酱香白酒、干净黔茶等重点产业生态环境。
  在助力守护多彩贵州文化生态方面,出台相关意见,为多彩贵州文化生态保护司法审判提供制度依据。2022年7月,省高院出台《关于为传统村落提供司法保护的意见》,进一步推动在美丽乡村建设中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司法审判职能作用,为新时代传统村落保护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全面加强遵义红色资源司法保护的意见》,积极探索红色资源损害赔偿诉讼,全面加强对红色资源、英雄烈士司法保护力度。
  通过行政公益诉讼判令行政机关履行规划控制监管职责。黎平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榕江县人民检察院诉榕江县某镇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管理公益诉讼案,作为全国首例以保护传统村落为目的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入选2019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雷山县人民法院发出全国首份《非物质文化遗产司法保护令》,依法审理苗医药传承保护案件,切实以司法之力助推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一体两面”的保护。惠水县人民法院在好花红村“中华布依第一堂屋”挂牌设立全省首个布依古寨司法保护基地。该基地将公众参与性和宣传教育性集于一体,发挥了法治教育、生态环境保护、巡回审判等功能。
  在与行政机关及相关组织协同助力守护绿水青山方面,省高院牵头与省检察院等十家单位共同出台《关于在环境资源犯罪案件中全面实行生态环境修复的意见(试行)》;省高院与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制定《贵州省各级人民法院与生态环境部门衔接配合工作五项机制》,从联席会议、信息共享、案件移送、重大案件会商督办、紧急案件诉前查处等五个方面进行协作配合。遵义法院在位于赤水河流域一级生态调节区、二级水源涵养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区、三级大娄山水源涵养与生物多样性保护重要区的旺隆镇联合共建全省首个环境司法森林碳汇观测基地。江口县人民法院率先在全国首批碳汇城市江口县建立了全省首个“碳达峰碳中和”司法实践教育基地,该基地已成为生态警示预防、异地修复治理、碳汇理念宣传教育、环境司法保护为一体的综合性司法实践教育基地。
  2600岁“古楠木王”盗挖案的司法建议为当地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保护救治古树提供司法支撑;梵净山金顶刻字案的司法建议督促职能部门切实履责保护梵净山世界自然遗产地;水厂水源地污染案推动水源生态环境保护机制更加科学完善……在运用司法建议延伸治理方面,贵州法院坚持能动司法,充分发挥司法建议延伸审判职能的作用,审理一案,治理一片。
  使命在肩续写“贵州经验”新篇章
  7月17日至18日,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召开,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系统部署了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战略任务和重大举措,为贵州法院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提供了方向指引和根本遵循。
  贵州法院将深入学习掌握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新阐释、新要求,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自觉做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坚定信仰者和忠实践行者,把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与深入开展主题教育结合起来,进一步激发做好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强大动力,在谱写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新篇章的历史进程中展现司法担当。
  进一步立足审判职能,高质量服务保障好贵州中心大局工作,服务保障好绿色发展大局。始终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服务保障好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贵州大生态战略和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全面落实民法典绿色原则和绿色条款,推进资源节约和高效利用,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加大对涉能源结构调整案件的审理力度,妥善处理涉高耗能、高排放企业规划、建设、生产引发的行政纠纷,助力形成以风能、太阳能、水能、气能等可再生能源为主体的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能源系统,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
  服务保障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贵州法院将进一步加大碳汇替代性修复方式的适用,积极探索碳排放权、碳汇交易等案件的审理,司法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现。服务保障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全面做好当前“打非治违”、保障安全生产工作,依法从严惩处盗采矿产资源、非法占用农用地、污染环境等犯罪行为。高度重视中央生态环保督查反馈的问题,全省各级法院积极与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对接,全面了解本地区中央生态环保督查中指出的问题,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推动相关问题整改落实到位。
  全方位推进环境司法改革创新工作。进一步完善跨区域环境司法协作机制。近年来,赤水河流域、南北盘江流域构建了环境司法跨区域协作机制,省高院将进一步贯彻系统保护观念,认真梳理流域性、区域性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推动乌江流域、“锰三角”等地区跨区域司法协作机制构建,实现生态环境的整体保护和系统治理。进一步强化外部协调联动。按照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要求,进一步加强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多方共治环境治理格局。加强信息数据共享、重大案件会商、证据调取采信、案件线索移交、案件集中管辖等方面的工作对接,积极争取其他部门对环境司法工作的支持和配合,推广环境社会治理新模式,构建多元解纷机制,形成强大合力,妥善解决环境问题。进一步推动解决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不畅的问题。对环境资源刑事案件进行类型化研究,进一步明确各类案件的证据标准和量刑标准,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进一步推动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工作。省高院将进一步研究解决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鼓励社会组织进一步发挥公益职能,继续提起高质量、有典型意义的环境公益诉讼。加强与检察机关的协同配合,进一步明确我省检察公益诉讼的定位和发展方向,共同研究解决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中的问题,取得最大共识,共同推动我省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健康发展。
  全力打造贵州环境司法保护品牌。省高院将进一步紧密结合当地的生态优势、资源优势、自然遗迹、人文遗迹、文化遗产等,打造具有贵州特色的环境司法保护品牌。全面加强对重要自然遗产地、生态敏感区域的司法保护。
  全面加强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进一步加大对古墓葬、古城堡等历史文物和革命文物、红色文化遗址等的司法保护力度。结合各地民族聚居的特点,进一步推动民族村寨、传统村落和历史文化名村名镇等的司法保护。构建完善具有贵州特色的传统文化、民族文化、红色文化司法保护体系。
  全面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贵州的生物多样性丰富,野生动植物物种总数在全国位居第4位。省高院将结合我省生物多样性的显著优势,加强对重要生态系统、生物物种和生物遗传资源的全面保护。加大对黔金丝猴、楠木等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力度。贯彻落实《长江保护法》,严厉打击“电毒炸”“绝户网”等各类涉渔违法犯罪活动,加大对收购、加工、销售、利用非法渔获物的惩治力度,从源头和终端斩断非法捕捞地下产业链,坚决打赢长江“十年禁渔”持久战。探索建设生物多样性保护警示教育基地,扩大贵州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效果。
  推动环境司法与贵州特色产业深度融合发展。结合贵州茶产业、酒产业、林产业、竹产业、中药材产业、旅游产业等生态环境保护需要,设立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加大对相关案件的审理力度和宣传力度,推动产业生态化,生态产业化。
  积极探索符合贵州省情的环境司法规则制度。发挥大数据优势,探索环境司法智慧建设。借助生态文明贵阳国际论坛等平台,提升贵州环境司法国际影响力。结合贵州实际,进一步探索生态环境修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使用等制度。结合在贵州开展的绿色金融、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生态保护补偿、生态资源权益交易、生态产品资产证券化、排污权有偿使用等改革试点,积极探索案件审理标准和裁判规则,力争在新类型案件审理中走在全国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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