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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阳县检察院:
当好生态卫士守护绿水青山
■ 通讯员 张伦姗
  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是公益诉讼检察法定领域之一。近年来,遵义市绥阳县人民检察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聚焦绥阳特色“洞、林、山、水、坝”保护,创建“检察新长征、诗乡洞林秀、最美遵义行”品牌,以法治力量筑牢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屏障,为绥阳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注入强大动力。
  2020年以来,绥阳县人民检察院共立案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136件,占公益诉讼全部立案量的73%。其中,行政公益诉讼立案110件,民事公益诉讼立案26件,涵盖洞穴和山林资源保护、河库治理、治理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等。依法办理督促整治现制现售饮用水、团山水库饮用水水源治理行政公益诉讼案,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以“我管”促“都管”形成溶洞保护合力
  喀斯特溶洞是地下水资源的存储室和天然恒温仓库,具有不可替代的环境功能价值。绥阳县溶洞资源丰富,近年来,绥阳县人民检察院紧盯该县特有溶洞资源,积极开展公益诉讼检察监督,加强辖区溶洞资源司法保护力度。
  绥阳县人民检察院与相关职能部门建立溶洞保护机制,形成溶洞保护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指引,依法合规办理涉溶洞资源保护案件。
  绥阳县人民检察院定期对溶洞保护开展监督,广泛宣传“遵检公益掌上拍”“益心为公”志愿者检察云平台,向群众普及溶洞保护知识。同时拓宽案件线索渠道,该院通过群众反映,获取涉溶洞保护公益诉讼线索7条,办理涉溶洞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7件。
  针对黄杨镇金子村溶洞堆放垃圾问题,绥阳县人民检察院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督促相关部门对垃圾进行清理,有效保护溶洞生态环境。
  针对溶洞钟乳石保护不力、溶洞环境污染等问题,绥阳县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以“我管”促“都管”,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对问题进行全面整改,形成溶洞保护合力。
  “刑事打击+民事赔偿”严惩涉山林违法犯罪
  绥阳县山、林资源丰富,拥有宽阔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绥阳县人民检察院将破坏生态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办理职能与公益诉讼职责进行整合,同频共振,融合履职。
  绥阳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刑事打击、督促履职、补植复绿、要求缴纳期间功能损失费等措施,既让涉山、涉林违法犯罪分子付出沉重代价,也极大改变以往“环境受损、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现状,加大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
  近年来,该院办理涉及破坏山、林刑事案件20余件,督促涉案人员开展补植复绿12次,共计补植复绿400余亩,缴纳期间功能损失费用10余万元。针对在宽阔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发生的破坏生态资源案件,绥阳县人民检察院通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涉案人员在保护区内设立保护生态环境宣传牌50余块。2022年,绥阳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一起某公司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通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涉案公司缴纳期间功能损失费4万余元。
   “河(库)长+检察长”守护一江碧水
  绥阳县水资源丰富,是仁江、洛安江、芙蓉江“三江”发源地。绥阳县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优势,以“河(库)长+检察长”协作机制为抓手,实现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有机衔接。
  近年来,绥阳县人民检察院不断加强河湖巡查、线索移送、案件办理、技术支持、日常联络等方面工作,通过巡河发现涉河流污染线索20余条,督促整治河道50公里,清理河流沿线垃圾50余吨,设置河道垃圾清理装置20余个,增加河道清洁员18名,依法对乱占河道污染环境建筑物进行拆除。
  绥阳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沿河流域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持续推动整治河库生态保护突出问题,共同推进河库生态持续向好,守护好一江碧水。2022年,绥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开展巡河过程中发现,茅垭镇芙蓉江流域河道内违法修建房屋影响河道安全。该院依法启动行政公益诉讼程序,督促相关行政单位对该建筑进行拆除,有效保障河道安全。
  同时,为更好落实《绥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支持人民检察院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积极回应人大代表提出的关于涉饮用水水源污染线索,绥阳县人民检察院通过调查核实、公开听证、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积极对影响饮用水水源问题进行整改,并与属地政府、村居制定《保护团山水库村规民约》,有效解决饮用水水源污染问题。
  “检察建议+调研报告”守护耕地安全
  耕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性资源,是粮食和生态安全的基石,绥阳县耕地资源丰富,拥有万亩大坝4个和千亩大坝10余个。近年来,绥阳县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中央一号文件”精神,积极开展耕地保护公益诉讼专项行动,针对部分耕地“非农化”“非粮化”问题进行公益诉讼专项监督,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职,强化耕地保护主体责任。截至目前,该院督促整治“非农化”“非粮化”耕地1100余亩。
  同时,绥阳县人民检察院积极创新运用“检察建议+调研报告”的形式,依法对全县3个乡镇2400余亩“非农化”“非粮化”耕地问题,开展行政公益诉讼监督,督促相关职能部门落实耕地保护制度,有效助力“长牙齿”的耕地保护硬措施落地落实,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和防止耕地“非粮化”,牢牢守住耕地红线。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保护生态环境是检察机关不可懈怠的责任。
  “下一阶段,我院将聚焦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要求,持续深耕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充分履行检察公益诉讼职能,当好守护绿水青山的法治卫士,持续提升公益诉讼为民司法的质量、效果,共建清洁美丽家园。”绥阳县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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