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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银行卡能赚钱? 法院:判刑!
■通讯员 刘林燕
【案情回放】冯某在观看网络直播时通过添加微信的方式认识了龙某,经协商,冯某同意以每天2000元的价格将其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卡、广发银行卡、手机卡等带至广东揭阳、汕头、赣州、福建泉州等地租借给他人,通过刷脸及取现的方式帮助转移犯罪所得,其提供的银行卡用于转移犯罪所得共计114.49余万元。
瓮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冯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律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被告人冯某明知是犯罪所得却还帮助犯罪嫌疑人龙某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处以刑罚。冯某积极退还被骗人李某人民币10万元,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类似案件有其共同点,被告人都想通过出借银行卡等方式不劳而获,对帮助转移犯罪所得行为认知不清晰。天上不会掉馅饼,将自己的手机卡、银行卡等出租、出借、出售给他人的这种行为,极有可能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便利,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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