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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悔改再次盗窃 一男子被批捕
  ■ 通讯员 谭贤
  【案情回放】近日,普安县人民检察院快速批准逮捕了一起盗窃案犯罪嫌疑人顾某某。而在此前,顾某某就因犯盗窃罪被判刑。今年6月18日,犯罪嫌疑人顾某某前往普安县新店镇林场途中,见被害人陈某某家住宅房门敞开,在观察四周和被害人家中无人后,他进入陈某某家中,将其家中600元现金盗窃后逃走,6月21日被普安县公安局抓获。
  【法律解析】普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该案移送普安县人民检察院后,检察机关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顾某某曾因盗窃被判处刑罚仍不思悔改,又入户盗窃他人财物,系累犯,具有社会危险性,为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严厉打击犯罪,遂依法对顾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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