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数字报首页
版面导航
第01版:头版
第02版:要闻
第03版:基层
第04版:综合
第05版:区域
第06版:区域
第07版:消防
第08版:公益广告
标题导航
三都检察院:为乡村振兴注入“检察力量”
图说新闻
都匀市公安机关:零距离服务群众 全方位守护平安
惠水县法院首次通过认购“碳汇”开展替代性修复
福泉市检察院为学校教师普法“充电”
三都检察院开展法治进校园宣传活动
为泄愤持刀伤人 父子俩双双获刑
版面概览
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06版
首版
上一版
下一版
末版
发布日期:
文章标题
文章内容
文章作者
上一篇
下一篇
字体:
放大
缩小
默认
为泄愤持刀伤人 父子俩双双获刑
本报讯(通讯员 杨世昭)近日,惠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故意伤害罪案件,一对父子俩双双获刑。
今年2月的某日夜晚,年轻气盛的杨某某因其父亲杨某与龚某甲打架一事,气愤不过,与丈夫邀约朋友吃饭商量准备去“讨要说法”。凌晨时分,10余人在杨某某与其丈夫的“邀约”下,酒后来到被告人龚某甲家。见到龚某甲后,双方开始相互谩骂,在争吵中杨某某用脚踢到龚某甲,由此引发了双方肢体冲突。
这时,龚某甲的儿子龚某乙在家中看见父亲遭到殴打后,便从家中手持两把菜刀冲了出来,朝杨某某挥砍,龚某甲也从厨房中拿出一把菜刀在院坝中挥砍,并吓退众人。杨某某在退离时,不慎摔倒在院坝内,被龚某甲、龚某乙持菜刀砍中,造成轻伤二级。
惠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被告人龚某甲、龚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的结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二被告人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本案中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对二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最终,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被告人龚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龚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
贵州省互联网出版业务许可证:黔新闻出网版准字第046号黔ICP备05003182号-1 Copyright @ 2003-2023 DDCPC.COM 贵州法制网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贵州法制报主管主办 技术支持:
锦华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