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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考验期内再犯罪 检察机关建议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本报讯(通讯员 姚中艳)“我不应该心存侥幸,以为只要案发后积极退赔就可以免除牢狱之苦,现在后悔莫及。”近日,安龙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诈骗案件时,涉案男子流着眼泪对检察官懊悔地说。
  原来,韦某甲曾因犯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3日被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贰万元,缓刑考验期自2021年1月5日至2025年1月4日。在缓刑考验期间的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韦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使用其抖音虚构“黄某”的身份与在外务工的被害人韦某乙聊天,后其以韦某乙女朋友身份,捏造偿还借款、购买手机、日常开销等事由,通过微信转账、扫描二维码支付的方式,骗取韦某乙人民币共计31000元。今年4月8日,韦某甲退还韦某乙31000元,并取得韦某甲谅解。
  经安龙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韦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身份、事实骗取韦某乙的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涉嫌诈骗罪,因其曾经采取类似手段实施诈骗被判处刑罚,应从严打击。7月19日,安龙县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出对韦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撤销缓刑合并此次犯罪刑罚的量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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