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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矫期间不服监管 一人被收监执行
  本报讯(通讯员 赵悦婷 记者 任莉)近日,经望谟县司法局提请,望谟县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社区矫正对象韦某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据介绍,韦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不服从司法所监管,入矫后两次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间到所报到、酒驾被交通警察部门处罚,不按规定汇报个人情况,思想汇报撰写不符合规定等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的规定,望谟县司法局给予其书面警告2次,书面训诫2次,同时多次对其进行个别教育,告知韦某某要珍惜社区矫正的机会,遵守相关规定,否则将会被撤销缓刑,收监服刑。
  然而,韦某某并未珍惜改过自新的机会,在两次警告后仍未改正,未按要求在“在矫通”上打卡,再次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望谟县司法局依法对其提请撤销缓刑。7月10日,望谟县人民法院采纳了该县司法局提请对社区矫正对象韦某某撤销缓刑的建议,裁定撤销其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缓刑是对犯罪情节较轻的‘在外’服刑人员进行思想教育、法治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使其重新融入社会的一种刑罚。缓刑并不等于不受限制的自由,在缓刑考验期间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违反法律法规,将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望谟县司法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被判缓刑的韦某某本应该珍惜监外服刑的机会,主动配合社区矫正监督管理。但他却任性不改,放纵自己,没有从内心上真诚反省悔改,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无视法律法规,多次违反相关监督管理规定,终将为自己以身试法的任性“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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