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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刑法解释的功能与限度
——以牟林翰虐待案为例
  ■ 曹波 朱珊霖
  6月15日,备受关注的牟林翰虐待案于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公开宣判,法院以虐待罪判处被告人牟林翰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同时判决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蔡某某各项经济损失73万余元。此案件因“恋爱关系”在虐待罪中的判断认定引起很大争议,现一审法槌落判带来更多的讨论。法院经审查认定,牟林翰与被害人之间的婚前同居关系为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员关系,从中亦可见刑法解释当下的变化与功用。
  一、案件对于法律解释的主客观严格限制
  刑法解释是对刑事法律规范内容作出阐释的法律活动,但此种法律解释并非毫无限制,牟林翰案为“家庭成员”的法律解释认定作出较为严格的限制条件。主观上,牟林翰与被害人有共同生活的意愿。客观上,法院由双方见家长的时点、双方家长的言行、共同居住的地点、频次、时长以及双方经济往来支出的情况判断二人客观上已具备较为稳定的共同生活事实,且精神上相互依赖,经济上相互帮助。由此认为牟林翰与被害人之间的共同居住等行为构成具有实质性家庭成员关系的共同生活基础事实,二人的婚前同居关系应认定为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员关系,被告人牟林翰符合虐待罪中的犯罪主体要件。可见,刑法解释关系到刑法规范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准确衔接,如果为惩处被告人而无限度地开展类推解释,无疑是对法律文本进行突破与再造,必然违背罪刑法定基本原则。法律解释的过程需要以文义为核心探索规范的射程与边界,这一过程应当谨慎严肃且具备逻辑,以保障刑事处罚的正当性与法益保护的妥当性。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与坚守是现代法治发展的关键成果,须要得到尊重和延续,探索法律解释的限度应在此范围内寻求方案。
  二、家庭成员关系的内涵分析与法律解释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其中“家庭成员”的判断关系到被告是否适格的法律认定,由此影响罪与非罪的评判。自古以来,我国历朝历代统治者均对与家庭相关的立法极为重视。以户为单位的小农经济发展更是离不开稳定的家庭结构。直至现代社会,家庭成员关系的成立仍需基于血缘或法律而形成,具有易变性与不稳定性的恋爱关系在传统理念上似乎很难被认定为家庭成员关系的一种。“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的传承观念同样表明,家庭关系的缔结蕴含沉重的责任与义务,不可轻易得到承认。
  而本案通过成员间共同生活的意愿、共同居住的时间地点、经济往来的生活支出、双方长辈的言行态度,认定二者的恋爱同居符合“家庭成员”概念涵射范畴。基于此种法律解释,是否可认定其他形式的同居关系,如两名同性基于本人意愿长期共同生活彼此照料,双方长辈皆知此事相互往来,能否认为他们具备家庭关系中的兄弟关系进而开展虐待罪的认定工作呢?《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构成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成立本罪的主体应当是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非家庭成员,而虐待罪的犯罪主体则是同一家庭的成员,彼此之间存在一定的亲属关系或者扶养关系。法律体系解释的角度上,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合理适用,将是依法认定虐待罪“家庭成员”关系的最后坚守。
   三、法律解释对刑法适用功能的发展完善
  我国法治建设发展迅速,刑法的社会治理功能愈发受到重视,为适应社会实践的发展需求,刑法必须通过法律解释由“纸上的法律”转化为“行动的法律”。在此过程中,作为弥补成文法局限性的重要方法,法律解释能够直接将社会发展与变迁事实反馈到刑法适用之中,由此促进刑法完善。而任何的刑罚解释在实质上均反映着解释者对法律规范理解的不同立场,合理的刑罚解释需要刑罚解释立场的价值导向指引。我国学界现对于刑法解释立场的争议主要存在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立场、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立场两种。主观解释是建立在刑法本意之上的解释,代表传统主义的思维进路。客观解释更注重刑法在当前时代的功能发挥,代表实用主义的法律立场,要求结合时代发展内容对法律规范进行阐释注解。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之争则是在构成要件层面针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解释限度进行的立场探讨,是形式刑法观与实质刑法观的附属争论之一。形式解释要求对构成要件作出符合形式的解释,实质解释坚持以犯罪本质为刑法解释的指导,二者在价值判断上的主张各有侧重,对刑法适用的发展都有推动作用。面对学界对于解释立场长期争论不休的现实状况,不能割裂的将刑法解释立场推向实质公正或个案正义的极端。刑法解释立场本身是解释者价值判断的选择,在法治概念逐渐完善发展的今日,应当确信的就是坚守罪刑法定原则,理性实现法律解释对刑法适用的积极功能。刑法在调整社会关系中越发得到重视,其具体适用理应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完善,刑法解释是促进刑法发展完善的重要途径,应当得到重视。
  (作者曹波,贵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贵州基层社会治理创新高端智库研究员;朱珊霖,贵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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