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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公告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公告
  杨泳之:
  本院受理的原告贵阳新城吾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泳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于2021年7月24日签订的《商业管理服协议》解除;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实际占用商铺期间的商业管理费(自2022年2月1日起算,暂计至2022年10月20日为22436.27元);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违约金(2022年2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期间的违约金以7766.4元为基数,按照每日1‰的利息自2022年1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8月30日期间的违约金以7766.4元为基数,按照每日1‰的利息自2022年4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后续逾期支付违约金以此类推,暂计算至2022年10月20日为4488.98元);4.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解除违约金5177.6元;5.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诉讼费。以上费用合计32102.85元。因本案需公告送达被告杨泳之,故本院依职权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黔0181民初3694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申请回避权利告知书等资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清州大道清镇市人民法院新办公大楼法庭(十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二0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公告
  杨泳之:
  本院受理的原告贵州清镇新城亿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泳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于2021年7月24日签订的《租赁合同》解除;2.请求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搬离所有设施设备、物品,将商铺按照原状交还;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2年2月1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租金(暂计至2022年10月20日为34379.25元);4.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至实际交还商铺之日止的占用商铺期间的租金;5.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违约金(2022年2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期间的违约金以11649.6元为基数,按照每日1‰的利息自2022年1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8月30日期间的违约金以11649.6元为基数,按照每日1‰的利息自2022年4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后续逾期支付违约金以此类推,暂计算至2022年10月20日为6816.65元);6.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3883.2元的补足租金;7.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12465.06元违约金;8.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诉讼费。以上费用合计80578.61元。因本案需公告送达被告杨泳之,故本院依职权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黔0181民初3692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申请回避权利告知书等资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清州大道清镇市人民法院新办公大楼法庭(十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二0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筑)应急罚〔2023〕11-11号被处罚人:周研 性别:男年龄:40身份证号:321283198301099037家庭住址:江苏省泰兴市东元103号邮政编码:225499联系电话:17366460333 所在单位:江苏湖滨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职务:监理部经理 单位地址:无锡市建筑西路586号四楼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2年4月28日18时10分左右,贵阳市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扩建工程项目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受伤,5月2日伤者经抢救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52万元,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你存在:督促该项目监理部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督促项目监理部按规定对劳务分包单位人员、资质进行审查,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证据:贵阳市白云区“4·28”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及市政府批复、任命文件、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
  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壹万柒仟贰佰壹拾柒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贵阳政务服务大厅贵阳市应急管理局服务窗口办理,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贵阳市人民政府或者贵州省应急管理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贵阳市应急管理局202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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