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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电缆线四人获刑又受罚
■通讯员 潘秋燕
  【案情回放】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庭某某多次到惠水县某建筑工地、濛江街道某工业园区工地上盗窃电缆线,之后将电缆线拉到贵阳市花溪区出售给罗某某。经惠水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81387元。近日,惠水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盗窃案,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4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罗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庭某某因犯盗窃罪,罗某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被判处三年至六年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分别处罚金28000元至5000元不等。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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