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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明区法院 “公证+司法辅助”破解“执行难”
■记者 龙立琼
  “我处调查人员完成了对被执行人张某民、张某春、刘某某、吴某某生活居住、劳动就业、收入、债权等情况的调查。本调查报告为我处调查人员在调查过程中记录,与调查实际情况相符。”3月24日,贵阳市衡律公证处向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提交了一份《委托(公证程序)现场调查核实报告》,为终结执行案件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调查报告涉及广西大新县某煤炭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某民、张某春、刘某某、吴某某的经济纠纷一案。在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始终未能得到执行。3月17日,该院根据此前与贵阳市衡律公证处签订的《关于公证机构参与人民法院终本案件传统调查辅助事务实施细则》,发函委托该处向张某民、张某春、刘某某、吴某某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实地调查他们的生活居住、劳动就业、收入、债权等情况,这是南明区人民法院签发的首份《委托公证机关财产调查函》。
  这种“公证+司法辅助”的服务外包工作模式,为南明区人民法院切实破解“执行难”开辟了一条新路子。
  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这一直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拦路虎,也是破解“执行难”中法院想方设法攻克的难题。
  近年来,南明区人民法院勇于尝试,推动机制不断创新,穷尽一切措施解决困扰执行工作的“查人找物难”问题。2023年3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扩大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并结合贯彻落实贵州高院执行局提出的终本案件“三个不得”的规定,南明区人民法院经与贵阳市衡律公证处协商后,共同制定了《关于公证机构参与人民法院终本案件传统调查辅助事务实施细则》,探索引入公证机关参与执行辅助事务,委托公证人员开展财产状况调查,综合推动切实解决执行难。
  “为了查找被执行人以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干警需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执行工作质效,公证机关参与执行辅助事务后,可有效减少司法成本,提升执行质效。”南明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坦言。
  《关于公证机构参与人民法院终本案件传统调查辅助事务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可委托公证处进行传统调查的情形为拟依职权终本案件,涉民生类案件以及当事人反映强烈、矛盾冲突较大的案件等,且调查范围在贵阳市。
  传统调查包含的内容为: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生活居住、劳动就业、收入、债权等情况,并制作调查笔录附卷为凭;被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对其住所地、经营场所进行调查,全面核实被执行人企业性质及实际经营状况以及承办法官认为其他需要调查的内容。
  在调查结束后,公证机构需就调查过程、调查内容、调查结果向南明区人民法院出具调查报告,这份报告将作为执行或者终本案件的重要依据。
  “‘公证+司法辅助’的服务外包方式,不仅促进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同时,作为中立第三方,公证机构的引入能够监督法院执行行为,使执行工作更加规范、高效,更好保障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合法权利。”南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沈帅表示,今后,南明区人民法院将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拓展调查范围,深化公证机构参与司法辅助事务的深度、广度和精度,切实解决调查难、取证难、查人找物难等问题,齐心协力推动切实解决执行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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