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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解除后,同居期间生育的子女抚养费怎么办?
■ 通讯员 唐璐琦 朱二胜
  【案情回放】小江和小娟2017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18年6月17日儿子小龙出生。
  由于双方认识时间过短,互相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经常为些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在儿子才满5个月的情况下,小娟就搬回了娘家居住。随后,小江多次与小娟沟通,希望小娟考虑到年幼的儿子,回家好好过日子。可小娟坚持与小江分开,并答应在儿子10周岁之前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10至18周岁期间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
  现双方分手已有4年,期间,小娟从未履行当初承诺给付的抚养费。现孩子已到入学年龄,各项费用也随之增多,小江不堪重负。鉴于小娟迟迟不支付儿子的抚养费,小江最终将小娟告上了法庭。
  法院立案后,承办法官多次与小江和小娟沟通,就双方对孩子的抚养意愿进行了了解。随后,法官根据双方意愿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调解阶段,法官就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的法律规定向双方进行了普及,引导双方要站在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进行考虑,在孩子的抚养问题上也要多沟通、多交流,努力为孩子创造一个健康快乐的成长环境。
  最终,双方就孩子抚养费如何给付及给付时间达成一致意见。(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法律解析】关于同居期间所生子女的抚养问题,《民法典》第1071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可见,非婚生子女与父母间具有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于同居关系所生的非婚生子女抚养问题,理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因此,本条第2款保留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对于该非婚生子女具有确定由哪一方直接抚养发生争议的,可以根据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比照离婚时子女抚养的原则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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