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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法》颁布实施五周年 这些知识你应该知道

  ■ 记者 张帆 整理
  有一个群体,他们来自社会各个阶层,他们与法官一道共同撑起司法审判事业的朗朗乾坤。走上法庭,他们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走出法庭,他们在群众和法院之间,搭起沟通的桥梁、彰显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他们就是“无袍法官”——人民陪审员。
  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人民陪审员法》,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专门法律。今
  天就让我们重温一下这部法律的关键点。
  实行任期制
  《人民陪审员法》第13条规定,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一般不得连任。
  实践中理解和适用本条时,重点在于如何正确理解“一般不得连任”。为了使更多的公民有机会成为人民陪审员参与到司法事务中来,才规定“一般不得连任”,此“一般”就是“大多数情况下”的意思,也就是说,特殊情况下一小部分人民陪审员是可以连任的。
  比如,通过随机抽取再次被选中,当然这种情况很少,另一种情况是,人民陪审员五年任期届满后,通过个人申请或者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群众性基层自治组织、人民团体推荐,再次成为人民陪审员,因为《人民陪审员法》第11条规定,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的人民陪审员不能超过人民陪审员名额数的五分之一,因此,通过此方式连任的陪审员理论上最多不超过五分之一。
  实行“一升一降”和“三次随机”机制
  为了实现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广泛性和公平性,《人民陪审员法》在人民陪审员选任中规定了“一升一降”和“三次随机”。
  所谓“一升一降”,就是将选任年龄从原来的23周岁上升为28周岁,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人民陪审员富有社会阅历、了解社情民意的优势;学历从原来的大专下降到高中,农村地区和贫困偏远地区公道正派、德高望重者还可以不受学历限制,有利于大幅度扩大选任范围,让更广泛的人民群众有机会选为人民陪审员。
  所谓“三次随机”,就是随机抽选人民陪审员候选人、随机抽选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个案。其中,“两次随机”选任人民陪审员的法定程序,是保障人民陪审员来源广泛性和代表性的重要手段。根据《人民陪审员法》规定,保证80%以上的人民陪审员通过随机抽选的方式产生,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产生的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20%。《人民陪审员法》在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上作出重大调整,由基层人民法院牵头改变为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
   合理确定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范围
  《人民陪审员法》第15条、第16条规定了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范围。第1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涉及群体利益、公共利益的;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情复杂,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人民法院审判前款规定的案件,法律规定由法官独任审理或者由法官组成三人合议庭审理;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涉及征地拆迁、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建立法官对人民陪审员的指引制度
  人民陪审员来自普通群众,普遍不具有法律专业背景,而即便是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也必须遵循严格的程序规则和证据规则才能保证审理结果的有效性和准确性。世界各国陪审制度发展的经验表明,陪审员要在参与审理案件过程中发挥出其应有作用,必须高度依赖职业法官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对其自始至终的指引、指示。
  《人民陪审员法》首次明确规定,审判长应当履行与案件审判相关的指引、提示义务,要求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法官对人民陪审员的指示制度,切实强化法官对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指引、提示义务,明确法官对案件涉及的事实认定、证据规则、法律规定等事项及应当注意问题的解释和说明责任,努力增强指引意识,提高指引能力,合理引导人民陪审员充分发挥其“民间智慧”促进案结事了。
  设定人民陪审员年度参审案件的数量上限
  《人民陪审员法》第24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每名人民陪审员年度参加审判案件的数量上限,并向社会公告。
  规定每名人民陪审员年度参审案件的数量上限,是为了实现人民陪审员的均衡参审,防止出现“驻庭陪审员”“编外法官”等现象,确保符合条件的人民群众有更多的机会参与司法审判。
  加强对人民陪审员人身和住所安全的保护
  《人民陪审员法》第28条规定,人民陪审员的人身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人民陪审员及其近亲属打击报复。对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侵害人民陪审员及其近亲属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就人民陪审员人身和住所安全保障出台相关细则。目前,各地可以参照对法官人身和住所安全保护的相关规定,加强对人民陪审员及其近亲属人身和住所安全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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