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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中院:诉讼调解齐发力 能动司法解民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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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中院:诉讼调解齐发力 能动司法解民忧
本保讯(通讯员 孟锦雄 记者 罗翔)“作为法官,不能机械适用法律,不能就案办案,一判了之,要注重能动司法,不能让当事人因为一个案件反复诉、反复访,要在解决这个纠纷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去化解当事人心中的疙瘩,否则可能会导致原来的诉求没有实质性解决,又滋生了新的问题。”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副庭长、员额法官朱代昀说。新时代对司法能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跳出案件”办理案件已成为法院办案的新常态。
近日,朱代昀在办理一起致一死三伤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二审案件时发现,除了她手上正在办理的这起案件外,还有其他3个被侵权人也正在向法院起诉,而朱代昀通过了解发现,该起交通事故侵权人为同一人,涉案的保险公司也为同一家公司,在事故中受伤的4人系同一家人,事故发生后,当地相关部门也组织了多次调解,均没有调解成功,被侵权人一方还曾为此事进行信访。
为了一起解决因同一起交通事故引发的纠纷,朱代昀在了解整个事件的争议焦点后,为统一裁判思路,也让被侵权人的损失得到及时兑现,主动联系其他3个案件的承办法官,进行联动调解,将自己在这个案件的调解思路向各方当事人进行说明,并详细释明了法律依据、责任分配、赔偿项目及金额等,逐一回答了当事人的各种疑惑,最终当事人均表示同意接受调解方案,就赔偿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
原告杨某表示,到法院立案没几天,自己还在为怎么打这场官司发愁,就接到了法官的电话,建议先调解,这样得到赔偿款要快一些,我们本来也不懂,但我们相信法官,就想先试一下,没想到对方也同意了法官提出的赔偿方案。
“就这起案件来看,是很简单的,但如果就案办案,一个裁判下去,是做不到案结事了的,还会因为赔偿金额分配等问题引发新的纠纷,甚至新的诉讼。现在我们通过办一起案件,同步化解4起纠纷,不仅让这件事有了结果,更有了效果。”朱代昀说。
虽然在民事纠纷中,司法作为公权力不能主动地干涉公民之间的私法关系,但新时代面对新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需求,人民群众对司法能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院也必须因需而动,主动突破司法被动羁绊,不能以司法被动性为由,袖手旁观当看客,要树立主动作为理念,帮助当事人化解纠纷,尽力消除各种引发矛盾和纠纷的因素。
同样,朱代昀在办理另外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时,通过诉讼调解的方式实现了案结事了的目的。
在该起借贷案中,王某乙与石某在借条中约定了借款金额,双方约定借款方式为银行卡转账,并指定了收款账户,明确了还款期限、借款利息和违约责任等。由王某甲为该笔借款担保。
在签了借条没多久,王某乙突然因故去世,石某遂将王某甲诉至法院,要求清偿借款。一审法院判决后,王某甲不服判决,表示自己是因为与石某和王某甲都是朋友才签字,且自己没有实际得到这笔借款,不应由其偿还,情绪激动,向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发现,针对实际借款金额双方各执一词,原告石某也未能提供有力的证据予以证明实际出借了多少钱。
从法律规定的角度看,担保人如果对担保债务进行清偿后,有权向实际借款人进行追偿,但由于本案中借款人王某乙已经死亡,担保人行使追偿权比较困难。而且就该案而言,双方意见分歧较大,借款是否实际发生?借款的本金实为多少?担保人是否应当承担利息?仅就案办案的判决会不会产生不良的社会效果?这些都是实质化解该纠纷必须考虑的因素。
“这个案件不能只要结果,更要效果。不能因机械适用法律作出的判决,导致后续执行难、反复诉等问题。所以最好是能够在调解过程中,摸清当事人的心理,用调解的方式化解纠纷。”朱代昀说。
案件办理过程中,考虑到双方均系朋友关系,原告又没有充足的证据证实借条中约定的借款金额已经全部出借。朱代昀便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从法理、情理等方面耐心向当事人解释,最终,石某和王某甲均认可,在已经查清的金额基础上,王某甲偿还一半的借款。
其实,法官的这一调解思路,就是在当事人诉讼能力不足时,要以实质性化解纠纷作为目标,坚持能动司法理念,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防止机械司法,避免程序空转,在坚持严格依法办事,保证法律规则实现的前提下,尽力使裁判符合公认的道德和习惯,从而获得更多的社会认同。
在司法实践中,诉讼调解可以综合利用法律规则与道德习惯的纠纷化解作用,是解决民事案件的理想方法,使当事人的权利在互不伤害感情的环境下得到保护和救济,友好地解决纠纷,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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