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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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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判刑!
■ 通讯员 肖丹雅 邹杨 黄玉娟
【案情回放】2019年8月至2021年9月期间,何某某、胡某某、刘某某为非法购买位于务川自治县丰乐镇某村的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楠木(树龄313年),共谋后由何某某和谢某某、谭某某用电钻打孔、用农药对树体进行毒害。
何某某与谢某某使用从胡某某处得来的农药,再次将位于务川自治县黄都镇某村的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楠木(树龄478年)进行毒害,并用刀具切割树皮。经鉴定,丰乐镇被危害的楠木受损价值为1201690.1元,黄都镇被危害的楠木受损价值为402616.7元,修复和保护费共计10630元。
【法律解析】务川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认为,被告何某某等人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楠木的行为,破坏了野生植物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该院在拟提起公益诉讼公告期内,没有相关机关和组织主张权利,遂对何某某等人提出刑附民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何某某等人分别对丰乐镇、黄都镇受损楠木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被告均表示认罪认罚,务川自治县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决被告何某某、刘某某等5人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遂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收缴涉案资金85万余元;判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何某某、刘某某等7人对受损楠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共计160余万元,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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