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数字报首页
版面导航
第01版:头版
第02版:要闻
第03版:基层
第04版:综合
第05版:特别报道
第06版:特别报道
第07版:区域
第08版:区域
标题导航
平塘县法院开展民法典宣传活动
荔波县检察院举行检察开放日活动
龙里县联合检查娱乐场所 强化行业综合治理
罗甸县开展“扫黄打非”暨公益诉讼“回头看”执法检查
荔波县法院发出《家庭教育令》督促家长履行职责
王馨珮:“挂村警长”的情与法
黔南州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
版面概览
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08版
首版
上一版
下一版
末版
发布日期:
文章标题
文章内容
文章作者
上一篇
下一篇
字体:
放大
缩小
默认
荔波县法院发出《家庭教育令》督促家长履行职责
本报讯(通讯员 陆瑜)202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实施,这是我国首次就家庭教育进行专门立法,有利于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近日,荔波县人民法院甲良人民法庭在审理一起变更抚养权纠纷案件中,向监护人发出了2023年首份《家庭教育令》。
原告黎某与被告韦某于2013年认识恋爱后同居生活,于2014年育有一女,后双方因感情不和分手,双方就子女抚养达成协议,由被告韦某抚养女儿,原告黎某支付抚养费至女儿年满18周岁。2022年,被告韦某外出务工,便将在县城读小学的女儿交由其堂姐照看。因在姑姑家生活不习惯,孩子多次与其母亲黎某哭诉。黎某认为女儿随被告生活,被告未能亲自照看女儿,对女儿心理健康造成不利影响,故提起变更抚养权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黎某及其女儿均向承办法官反映,在原告起诉后被告不准女儿与其母亲黎某联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韦某作为监护人,不准予女儿与其母亲联系,主观上忽视了女儿的心理状况及情感需求,客观上对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造成了伤害,属于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行为,应依法予以纠正。遂裁定:被告韦某不得阻止女儿与其母亲黎某联系,作为监护人的父亲必须关注女儿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与学校老师多沟通联系,了解女儿的详细情况,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
贵州省互联网出版业务许可证:黔新闻出网版准字第046号黔ICP备05003182号-1 Copyright @ 2003-2015 DDCPC.COM 法制生活网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法制生活报主管主办 技术支持:
锦华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