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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私拆承重墙事件的法律问题分析
■李金洪
  4月28日,黑龙江哈尔滨市松北区一小区多名业主爆料称,有住户私自拆除承重墙,导致相邻楼层相继出现裂缝,整栋楼200余户居民被连夜紧急疏散。通过业主拍摄的现场照片可以看到,正在装修的是3楼的室内,多面墙体被拆除,其中一面墙体成片的钢筋裸露在外。
  5月1日,哈尔滨松北区城市管理和行政综合执法局通报:4月28日,该局接到群众举报后立即到达现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同时,会同相关部门对拆改的墙体进行安全支护,组织专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制定拆改墙体恢复方案,并切实做好群众服务保障工作。下一步将依法依规从重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5月9日,哈尔滨市松北区利民学苑小区租户私拆承重墙事件发生后,哈尔滨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事件调查组,市区两级组建工作专班,连夜对该事件进行调查处置。公安机关现已依法对4名相关责任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下一步将依据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技术报告,制定相应方案,依法维护居民合法权益。
  一、住户私拆承重墙涉及的核心问题
  (一)承重墙的不可更改性
  承重墙,是用来承载建筑物上部楼层重量的一种墙体,在工程设计图上通常将此类墙标注成黑色。《住宅室内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禁止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业主使用室内墙体有何限度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应当被认定为共有部分。
  故业主或租户对共有部分墙体的使用不得破坏其基本功能。
  (三)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的区分
  从民事责任角度来说,拆除承重墙对楼体造成损坏,影响楼内其他业主正常居住,对他人有侵权行为,民事上需要进行赔偿,包括赔偿房屋修复、加固费用,以及这段时间其他业主不能居住造成的损失、房屋贬值的合理损失等。
  从行政责任角度来看,私自拆除承重墙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刑事责任角度看,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私自拆除承重墙的行为让楼房变危楼,危害公共安全,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目前相关4名责任人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目前正在进一步办理中,具体的刑事责任问题由司法机关查实后进行认定。
  (四)本案责任主体的问题
  业主、租户、装修公司、物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分别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租户和施工方通常是直接的侵权实施主体,系主要责任方,但租户聘请的施工方是否具有相关资质,在责任分担上至关重要:如果聘请的是正规的、具有相应资质的装修公司,那么相关的法律后果主要由装修公司承担;如果聘请的施工公司不具有资质,那么租户和装修公司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如果租户聘请的不是装修公司而是个人,那么主要的法律责任由租户承担。
  业主作为房屋产权人对房屋有管理义务,要根据其是否明知来判断应承担的责任;物业对小区的装修也有监督管理义务,比如应当及时制止如此粗暴的施工改造,以及监督完成相应的装修报备和手续。
  至于物业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需看物业公司在业主装修前、装修中,有无履行提示、巡查、制止和报告等监管责任,若物业公司未尽到提示和制止义务,应当对违法装修人造成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租户本人是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将房屋出租的业主如果对租户砸承重墙这一行为不知情,一般情况下是不用承担责任的,如果业主知情或支持租户砸承重墙的行为,也要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实施拆墙行为的装修公司或者施工队属于专业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承重墙不能拆除,因此在拆承重墙的行为中也存在过错,属于共同侵权人,根据《民法典》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装修公司需要和租户承担共同侵权的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及第九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物业公司也需要对租户私自拆承重墙给其他业主造成的损失,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小区物业对此具有管理职责和安全保障义务。根据规定,居民装修拆除非承重墙的墙体应当到物业备案,物业对租户装修过程中擅自拆除承重墙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在管理上存在一定的疏忽。
  (五)同居民楼其他住户如何维权?
  从权属角度看,承重墙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部分,业主敲掉承重墙的行为侵害了同一栋楼其他业主对承重墙共同享有的所有权,同时该行为严重威胁到其他业主对自己专有部分享有的单独的所有权,侵权行为成立。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及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其他业主既有权请求妨害人将受到损毁的承重墙重新加固,也有权请求妨害人停止实施破坏承重墙的行为,以消除未来可能侵害其他业主单独所有权的危险。
  如果租户敲掉承重墙的行为导致整栋楼房成为危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该租户要向其他业主承担侵权责任,结合《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敲掉承重墙的租户要向其他业主承担恢复原状的侵权责任,在不能恢复原状的情形下,其要向其他业主承担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即使楼房被重新加固,其市场价值也可能恢复不到损害未发生时的价值,房屋也存在客观上的贬值损失,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这部分贬值损失也应由涉事业主承担,有遭受损害的业主主张应当重建该楼房,若无法重建,涉事的租户还应承担给其他业主造成的房屋贬值损失。
   二、该案的警示意义
  承重墙被称为“生命墙”,影响着建筑整体的安全性、稳定性、功能性。它承担的是不仅只是建筑重量,更关乎着广大住户的居住安全。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在装饰装修施工中不得拆改承重墙,但该起事件中,从租户到装修队再到物业公司,包括房屋业主,可以说是层层失守,都没有把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问题摆在第一位,最终导致房屋受损,居民的居住安全受到严重影响,该租户及装修公司不仅要承担巨额的民事赔偿责任,还可能涉及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私拆“小家”承重墙,危害“大家”安全,业主在装修房屋时一定要经过专业的评估,制定完善的施工方案,确保安全合法施工,为自己和大家的生命安全负责。
  (作者单位:贵州黔成起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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