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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市率先适用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
本报讯(通讯员 李杰 马超)近日,针对一起涉嫌故意伤害的刑事案件,切实保障当事双方的合法权益,黔西市公证处与黔西市人民检察院启动赔偿保证金提存协同合作机制,就该案及时出具公证文书,完成赔偿保证金提存工作。据悉,这是黔西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联合制定《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试行)》黔市检会〔2023〕2号文件后办理的首例案件。
据了解,2022年7月10日18时许,在黔西市城关镇某村7组孙某家门口,因为潘某某小孩扔玉米糊在其院坝,孙某与潘某某争吵起来,争吵的过程中,潘某某动手殴打孙某,孙某的丈夫胡某听闻发生争执,拿着镰刀过来时,潘某某用一把荒耙将胡某打伤。经贵州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胡某因外伤致左侧7—9肋骨折属轻伤二级。2023年2月20日,黔西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潘某某批准逮捕,现其被羁押于黔西市看守所。
鉴于潘某某主动向黔西市人民检察院赔偿的意愿较为强烈,经办案机关黔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23年5月4日,黔西市人民检察院向黔西公证处发出了《关于潘某某故意伤害案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的函》。
黔西市公证处收到黔西市人民检察院函后,2023年5月5日,申请人黄某向黔西市公证处提交了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接受公证处询问确认了申请进行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监管的意思表示,申请人黄某对其自愿提交的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进行资金监管公证事项,确认其本人自愿提交监管的刑事案件保证金额为人民币6万元。
黔西市公证处与黔西市人民检察院率先适用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是公证介入检察辅助领域的有益尝试,更是提供了一种妥善解决非合理诉求与刑事案件和解的可行方式,有利于降低审前羁押率,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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