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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侵权行为所引起的专利权权属纠纷问题分析
——以某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与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属纠纷案为例
  ■乔力 吴頔
  摘要:当发生专利权的权属争议时,通常要确定真正的发明人或设计人,通过专利创造过程中是否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来进行判断。而对于符合民事侵权特征擅自申请专利的行为,权利人还可援引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主张合理的维权支出。
  关键词:专利权权属;侵权行为;创造性贡献;维权支出。
  一、案情始末
  2020年1月,某环境技术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另外两家公司签订了研发合作协议,由A公司负责海水淡化装置主机研发及样机试制等工作。A公司经过团队艰苦研发,截至2020年8月,完成了第五代海水淡化装置总体结构设计。为完成优化后的样机生产,A公司经推荐找到了某智能科技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双方在进行沟通协商的过程中,A公司的研发团队陆续将装置的全部技术资料发送给了B公司,并提供了第五代样机实物。其间,A公司多次向B公司强调该项目属于涉密项目,要求B公司出具保密承诺书,承诺不得向第三方泄露任何海水淡化装置相关的技术资料。
  2020年10月,B公司擅自申请了海水淡化装置外观设计专利,A公司发现后,遂诉至法院。最终,案件经过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作出生效判决,确认了海水淡化装置的外观设计专利属于A公司所有,并判决由B公司承担A公司的部分维权开支。
   二、焦点分析
  (一)专利权的权属认定
  当一项技术成果成型后,其权利的归属问题就会随之浮上水面。由于技术成果的原始归属与专利法中的权利归属有着密切的对应关系,在法律及合同对专利权属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技术成果的原始归属与专利权的归属往往是一致的,即发明人即为专利的权利人。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因此,只有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才能成为发明人。而在对创造性贡献进行认定时,通常应当分解所涉及技术成果的实质性技术构成。对于提出实质性技术构成并由此实现技术方案的人,方可认定是其作出了创造性贡献。
  而在本案中,由于A公司在接触B公司前已经完成了海水淡化装置第五代样机的研发,并形成了一系列的技术成果。虽然B公司列举了“六项区别点”欲证明其在后续的优化过程中做出了创造性贡献,但经过逐一技术对比,并结合《专利审查指南》中“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方法,分析专利文件与A公司技术成果存在的区别如:“使用时不容易看到的部位、某一设计要素整体置换为该类产品的惯常设计的相应设计要素、互为镜像对称”等差异部分后,可以看出B公司所谓的技术改进在装置的整体视觉效果上与原技术成果并无实质性差异或区别,因此B公司并非专利真正的权利人。
  (二)权属纠纷案件中维权合理开支的承担
  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侵犯他人专利的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但是,对于专利权属纠纷而言并无相应规定,一审法院也以本案为专利权属纠纷而非专利侵权纠纷而驳回了A公司要求B公司承担合理维权开支的诉讼请求。
  虽然专利权权属纠纷属于确权纠纷,但将他人技术成果擅自申请专利的行为,其本质是侵犯他人专利申请权。本案中,B公司未经A公司的允许,擅自使用其在双方订立合同过程中获知的技术成果,其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同时,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B公司的行为属于不正当地披露了A公司的涉密资料,其行为本质上侵害了A公司的合法民事权益,应当赔偿其维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三、结论与建议
  由于技术成果最终体现为某一技术方案,其存在的方式是一种无体无形的信息。因此,专利确权案件往往会涉及产品复杂的技术原理,虽然律师的法律知识储备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但是在处理专利案件时挥动法律这把武器的前提是能够充分熟悉产品的技术原理,了解产品技术特征的实质性特点所在,从而辨别其是否属于创造性贡献。因此,将复杂的技术问题转化成易懂的专利法律问题,从而方便法官更加迅速地抓住案件焦点至关重要。
  (作者单位: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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