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05版
发布日期:
疏于管理引燃山林 失火者“以劳代偿”承担生态修复责任
  本报讯(通讯员 黎兰)近日,由福泉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杨某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福泉市金山办事处坪山村广场开庭审理。
  被告杨某某在田间地头劳作时焚烧玉米杆、杂草,因疏于管理,引燃周边山林,造成森林火灾,过火面积为115.66亩。经调查了解到,烧荒现象在当地普遍存在,为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福泉市人民检察院与福泉市人民法院协商,决定将庭审现场搬到案发地。
  庭审中,检察官对失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和入罪量刑标准进行了解析,并结合案件事实开展教育和法治宣讲。杨某某的行为不仅构成失火罪,还破坏了当地生态环境,需要承担生态修复责任。鉴于杨某某家庭经济困难,杨某某通过“以劳代偿+补植复绿”方式进行生态修复。
  庭审后,检察官变身森林防火“吹哨人”,提醒村民要自觉遵守森林防火相关规定,防患于未“燃”。
  下一步,福泉市人民检察院将继续依法能动履职,以“检察蓝”守护“生态绿”,为福泉生态环境保护贡献检察力量。

贵州省互联网出版业务许可证:黔新闻出网版准字第046号黔ICP备05003182号-1 Copyright @ 2003-2015 DDCPC.COM 法制生活网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法制生活报主管主办 技术支持:锦华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