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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甸检察公益诉讼执行监督 助力生态资源保护
  本报讯(通讯员 王勇)为了确保民事公益诉讼见成效,裁判结果得到彻底执行,5月10日,罗甸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平塘县人民法院、罗甸县农业农村局、罗甸县公安局在罗甸县蒙江国家湿地公园(玉湖公园)开展增殖放流活动,对该院2022年5月以来向法院起诉的14件民事公益诉讼裁判的执行进行监督。
  据了解,2022年以来,罗某某、王某某、黄某某等14起案件的当事人分别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电鱼机、地笼网等非法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严重破坏了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其行为不仅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还构成民事侵权,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生态修复的民事责任。该院在委托罗甸县农业农村局对上述当事人非法捕捞活动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后,依法向平塘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罗某某等14起案件25人按照农业农村局出具的《渔业资源损害认定意见书》要求购买鱼苗开展增殖放流。
  为推动公益诉讼案件得到有效执行,上述案件判决生效后,罗甸县人民检察院主动督促案件当事人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并积极联合法院、公安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一起到现场监督当事人将10万尾鱼苗投放到坝王河中。
  通过此次集中公开的执行监督活动,体现了检察机关将社会公共利益保护进行到底的决心和行动,让老百姓对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职责有了更多的了解,对非法捕鱼行为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有了更深刻的认识,既是一次民事责任的履行,更是一次现场普法课和警示教育课,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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