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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办案减诉累 巧解企业小纠纷
■通讯员 龙钰 记者 罗翔
  “收到了,十分感谢!”荔波县人民法院案件承办法官通过微信确认当事人的货款是否到账时,原告代理人陈某某激动地说。
  今年3月1日,荔波县人民法院成功处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经承办法官释法明理,双方在庭外达成调解协议并进行司法确认,欠款方按协议支付货款完毕,原告撤诉,双方当事人对法院工作予以点赞并对承办法官表示感谢。
  该案中,原告贵州独山县某商贸公司向荔波某学校超市销售商品,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协议,由原告的业务员和超市的管理人员直接接洽,按照下月结清上月货款的方式进行结算,后因经营不善超市不能正常付款,拖欠原告货款41487元。
  1月9日,原告凭与超市管理人员的通话录音将管理人员的个人公司起诉至法院。开庭时,该管理人员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是受中标的某商贸公司委派管理超市,系职务行为,且被诉个人公司在双方经济往来之后几个月才开办,其不应该成为本案被告,后法院向学校调取相关证据,证明管理人的行为确系职务行为,原告所诉的被告主体错误。
  承办法官抓住双方对欠款金额无争议的关键点,提供调解方案,由双方各自向公司负责人汇报案件查明的事实和法院提供的调解方案,后双方达成调解意向。
  由于本案被告主体错误,不宜在庭内调解,承办法官充分利用诉调对接机制,将案件委托县矛盾纠纷多元化调处中心调解,并亲自参加指导调解工作。
  3月1日上午,双方达成协议并进行司法确认,下午欠款方按协议全部支付完毕,原告撤诉,双方纠纷彻底化解。事后,荔波县人民法院还针对原告企业在案件中暴露出来的一些经营方面的问题向其发出司法建议。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在妥善化解各种民商事纠纷,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方面承担着重要职责。
  该案中,原告起诉的对象错误,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起诉的被告错误,法院应该驳回起诉或由原告自行撤诉,但是承办法官并没有机械办案,简单一判了之,而是抓住双方对欠款金额无争议的关键点,在考虑如何实质性解决纠纷上下足了功夫,充分利用诉调对接机制,调解成功并兑现完毕,避免了原告反复诉讼,真正减轻当事人诉累,是人民法院为企业保驾护航的生动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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