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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释法 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还要承担孩子抚养费
张永平在伏案工作。

  3月24日,记者采访到六枝特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该案审判长张永平,请他介绍了这起案件的办理过程及该案对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意义。
  记者:请介绍一下这起案件的审判过程?
  张永平:这起案件因为监护人不管孩子,法院依法撤销其监护权。张某某作为兰某康、兰某碧的母亲,在孩子父亲病逝后,她长期外出,拒绝抚养和监护两个孩子。收到法院的支持起诉书后,我们费尽周折,最终联系上孩子的母亲,她称自己也照管不了两个孩子,表示愿意将孩子交给大伯照顾。电话中,张某某称她在外省,开庭来不了,表示同意法院的判决。
  开庭时,本案申请人兰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干警出庭支持起诉,被申请人张某某经六枝法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未答辩。本案依法判决,法院现已审理终结。
   记者:法律规定哪些情形可以撤销监护人资格?
  张永平: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监护人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1、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2、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
  3、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6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
  4、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
  5、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3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
  6、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
  7、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1、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2、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3、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记者: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还要承担孩子抚养费吗?
  张永平:民法典有具体规定,父母被撤销监护权后,抚养费等是要继续承担的。根据民法典第37条的规定,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负担义务不免除。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还要履行义务。法律规定,即使父母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也应当继续履行给付孩子抚养费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权利要求父母依法给付抚养费。
   记者:如对指定监护人不服该怎么办?
  张永平:民法典第31条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撤销监护人一般是在监护人不履行自己监护职责的情形下才会实施的行为,一般要求撤销监护人是直接向法院提起,只要让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受到重大伤害,就可以撤销监护的资格,因此,对于自己的责任一定要履行,不然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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